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第九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第十五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费率2%是什么意思
指根据该刊物的信息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的2%作为管理费的缴纳标准。
根据查询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得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是一份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出版的刊物,主要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价格信息、指数指标等内容1。费率2%是指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的2%向市造价总站缴纳工程造价管理费,用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3。所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费率2%是指根据该刊物的信息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的2%作为管理费的缴纳标准。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定额一般包含: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可能还有一本机械台班单价、一本砼水泥单价的。基本就是这些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第十七条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