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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城市房产危房倒塌儿子重建 女儿有权利继承吗
理论上来说父母的房产就算是危房也是父母的遗产,儿女都是有继承权的,就算倒了儿子重建的也是地面上的那部分,地皮还是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女儿还是有继承权的。
农村父母已过逝,农村宅基地房子翻盖新房是否合法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敲黑板。本次的政策并不是新的政策,其实一直就有。只不过以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也摸不着头脑。所谓宅基地继承,是不存在的。因为宅基地本质归集体所有,你如何继承?准确的说法是宅基地财产继承!这也是这次释法的依据:继承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父母的财产,子女不管那种户口,都可以继承。所以这不是新规,也不是新法,是人大释法!就是解释法律。弄懂了这个核心,大家就要明白了。父母去世了,你也就没有了翻新的资格。所以,要想继承,就得趁父母还在的时候,提前翻新,把房子修结实,修到位。如果父母不在了,房子也垮了,就意味着父母留给你的财产没有了。你继承啥?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你是不能继承的。最后再总结一下:趁父母在,把房子修好,给父母,给自己都留一个念想!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就在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一项新政策,农村父母的宅基地,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可以继承,这就意味着你老家的房子可以翻建。
过去,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其中对于子女户口不在村集体,但是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继承的,如果老房子在,那么房产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不准继承,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也不准翻建,只能维修,待房子失去居住功能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这次公布的宅基地政策,更加尊重事实,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不但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连宅基地也可以继承,这可以说是三农领域一个实质性利好政策,更是一个突破。
一是让那些希望叶落归根的人有了回老家的机会。这个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涉及到的人也比较多。只要在老家还有老宅子,都能享受到这个政策的红利。而对于那些离家早、父母去世的早,老宅子和宅基地已经被村集体收回的、或者自然消失的,就没有办法了。
二是能够吸引更多从农村走出去、户口在城市的人员返乡创业、投资发展。激活农村要素市场,繁荣农村经济。
三是能够吸引社会投资进入农业农村,包括发展现代农业、乡村养老、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实现产业兴旺,推动乡村振兴。
在具体办理上,你可以咨询当地的乡镇政府,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待手续完善之后,你再做出是维修还是翻建的决定。
在农村宅基地的房子父母过世了,子女是父母的继承人,当然能翻新一下子,但在原来宅基地的地面,面积不能括大,如果是括大占据了非宅基地政府是不准许的,你想在原来的宅基地括大是可以去申请当地政府部门,他们视察了,批准了才能括大化翻新。这样子才能是合法。只要是不括大占据非宅基地,可以翻新不申请。不光是农村,城市也一样的。
农村父母已过世,农村宅基地房子翻盖新房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子女和父母一样,户口没有迁出,仍然属于农村户口。第二种情况是,子女的户口已经迁出,成为非农户口。当然这两种情况下,子女继承过世父母的农村住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完全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翻盖新房这件事上,户口是否留在农村的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子女户口仍然留在农村,和父母的在同一个户头下面。这种情况下,子女依法享有父母房屋的继承权,可以获得房屋的一切权益,同时拥有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根据我国宅基地规定中地随房走的原则确定的,当子女将老房推倒打算重建的时候,可以向村集体和土地审批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的使用申请,经批准后获得土地使用证,可以将老房子翻盖新房。与此同时,该宅基地的户主名字会一并迁移到子女头上,成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
第二,子女户口已经迁出,成为非农业户口。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同样有继承过世父母房屋财产的权利。但是,因为宅基地是分配给村集体内部成员使用的,所以已经迁出户口的子女,不能再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这里面有一个看似矛盾的地方,那就是户口迁出的子女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却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是这样规定的,非农户口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对房屋进行修建扩建改建等,只能等到房屋自然坍塌倒塌,或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下以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子女无法再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所以说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子女是无法对继承过来的老房子进行推倒修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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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是农村户口,而子女是城市户口,早己分家分户。这种情况,父母一旦去世,因其宅基地主权归集体,城市户口的子女无权享受。所以按理父母的宅基地应被村集体收回。只是现有一政策,父母生前所住房子属私有财产,其子女不管什么户口,都可按继承法继承。再有,宅基地随房走。当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只要房子不毁坏,子女也有权使用下面的宅基地。当房子不存在了,宅基地将被收回。属于这种情况,当子女继承了房子后,只许维修维护,不可翻盖。
另一种情况。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也是农村户口,只是近几年外出打工,才在城市买了房子,其户口和父母的仍在同一村里,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这种情况,一旦父母去世,表面看好似家里没人了,实际上子女仍有使用这块宅基地的权力。这种情况,父母去世后,子女有权回来翻盖房子。
在原宅基地上翻盖是合法。盖之前给村委会干部通知一声就行了。
题主和父母生前如果共用一处宅基地。而宅基证书上,户主是父母的名字。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父母过逝后。按农村的传统习俗父母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由你继承使用。因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为了从长计议,要想有根有据最好过户到你的名下。你的子孙后代也可继续名正言顺,继承使用下去。宅基地一旦过户到你的名下后。你就有了宅基地使用权支配权。这样的话你翻盖新房子,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你和父母生前不是共用一处宅基地。如果你的户口早已农转非多年。而且你早已不在老家生活,而定居在其它地区。你就没有了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你只有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它东西。你就没有翻盖新房子的权利。一旦父母宅基地上房屋坍塌成废墟时,宅基地村集体就有权利收回。这就是新的宅基地使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啥可异议的。如果你想长期占有父母的宅基地。唯一方法就是在父母生前,把父母住的旧房屋拆除后,再好好的翻盖成一座十分十分坚固新房子。50年100年只要房子不坍塌,政策不变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你的。
提问:农村父母过逝,农村宅基地房子翻盖新房子是否合法?该怎么办?
子承父业,这是天理,没有其他人能乱说子不能承父业,除非是黑墨不慬,纯属法盲的人说说而已,有一点知识的人都能承认,子承父业是天经地义,无言以对。
不问任何人,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人们,都是从农村走出去的,只不过是时间先与后,要说在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很少,宅基地是有。农田土地依据时间长短而定,近十五年左右迁移户口在外面者,家里父母还有农田和土地,政策落实后,三十年不变,其家里的土地可由法定继承人处理,其他人无权问津。农村里的宅基地国家没有下令收回,该由继承人处理,要想房子翻新或新建是合法的,因为许多的人上了年纪,都有思念故乡的心情,在故乡里有房子,可以随时随地回农村的
农村父母仙去,想回农村故里是人之常情。
如果某个人家乡土地国家要修建什么,应由当地政府领导出面,找到原来户主的继承人面商,如果通过面商或强权侵占,是违法行为,应该受法律制裁,继承人愿意捐献是合理的,说明他人的良善行为。
80年代,我们生产队陆续有7个学生通过中考、高考离开了农村。
那时候的家乡,没有公路,只有羊肠小道,逢到下雨就是泥泞小道,小时候,赤脚去上学是常事。
妹妹85年去南通师范读书,我是87年去常州读书,姐姐是86年出嫁的。父亲在县城上班,这样家里只剩下母亲一个人住在偌大的楼房里。
89年毕业分配回县城建行上班,父母把老家的楼房卖了,想到县城买房。爷爷看到我家把楼房卖了,非常心疼,却又不阻拦。
91年,爷爷去世前,把他住的三间屋留给父亲,嘱托他独自料理好哑姑老太后事,两个伯父在场听了,都同意了。
93年父母看到房屋漏雨,想把老屋翻新,我把工资交给父母,把老屋翻新,让哑姑老太住进新房,偶尔把她带进城里住一段时间。
那个时候,妻问我,为何老家不砌围墙,搞个院子。我告诉她,家里还有三亩地,门前需要打谷晒粮,有了围墙,是不适合脱粒和晒粮的。
96年,哑姑老太去世,父母把她风光大葬。农村离我们更远了。
2000年,镇里搞工业集中区,变电站有了、公路通了,虽然回家方便了,空气污染、水污染也产生了。
2015年,S353省道修到了家门口,交通更加便利,父母回来和我们商量,趁他们还能帮帮的时候,把老房子再翻新一下,让他们看到新房。姐姐去镇村办理了翻新相关手续,把屋顶翻新,盖上琉璃瓦、砌了围墙,外墙刷了涂料,装了自来水、有线电视,卫生洁具接上村里污水管道。
房子虽然不大,却很雅致。
现在,自然资源部等几个部门释法,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农村老宅,将推进农村改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父母已过逝,许多宅基地上是破堪的老屋,在能否可以翻新问题上,各地政策并不一致,有些村镇是不批准翻新的,而是要求按村镇规划,集中居住。由于父母已逝,村镇规划时,对户口不在农村的人是禁止非转农或挤占村镇的土地指标。
虽然政策上,明确了可以继承,许多人却并不想享受改革的红利或享受不到这个改革的红利:交通问题、兄弟之间的宅基地之争问题、村镇统一规划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
这项政策的出台,让更多的人叶落可归根、告老可还乡,回归故乡之路已不艰难。
昨天,回不去的是故乡;今天,可以回故乡!
愿浪迹天涯的游子,哼着《故乡的云》,早日踏上归乡之路。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作为子女可以继承,要想翻建,继承者的户口需在本村,否责是不允许的,翻建前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老人房子倒塌,其中一个子女翻盖,其他人还有继承权吗
【法律分析】
其他子女无继承权。后面的房屋人出资修建,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所以其他子女无法继承。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自己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遗产房屋被翻建,其他继承人怎么办
遗产房屋被翻建,其他继承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者提起法律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遗产房被改建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然后提起诉讼主张继承。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子及附属物都属于遗产。遗产房屋进行翻建,不一定是将原有房屋完全拆除重建,也可能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利用原有房屋的地基,或者使用原有房屋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翻建而成。翻建行为并没有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翻建后的房屋中包含着原有房屋的价值,翻建行为不能必然构成物权取得上的新建,从而认为翻建人取得翻建后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在房屋的翻建过程,通常不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家族行为,经常出现翻建申请人、翻建实施人与翻建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即由某一位家庭成员提出翻建申请,而由所有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完成翻建行为,翻建后的房屋应按照翻建出资、出力的情况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翻建过程中,被继承人有出资或出力的情况,则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是翻建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其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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