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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装修时间规定,江苏省海安市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临时收储点怎样规定

时间:2023-10-04 作者:启鸣 60 60


很多朋友对于南通市装修时间规定和江苏省海安市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临时收储点怎样规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海安市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临时收储点怎样规定

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规定如下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管理,落实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

建筑垃圾临时堆场主要包括工程渣土临时堆场、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二、设置原则

(一)统筹设置。综合考虑产生量、收(转)运能力及运距、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选点,适当规模、适当数量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

(二)严格控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开展报批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三)安全运行。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和管理。建设运行主体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三、设置规定

(一)工程渣土临时堆场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堆场。

2.应设置在产权单位红线内。

3.按法律规定要求,办理地块租赁等相关手续,保证用地合法,并明确地块管理责任。

4.卫生防护距离应≥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严禁在江岸线1000米内、河道生态红线范围外50米内、高压走廊规定范围内设置。

5.应设置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管、车辆冲洗、抑尘降尘、防噪降噪等必备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分拣、破碎等预处理设施。

6.必须设置封闭围墙(围档),场内通行道路及分类堆放场地应当硬化,出入口设置固定车辆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所在区城管局监控平台实时联网,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设置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市扬尘监管系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场所管理制度公示牌。

(二)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1.由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置或相邻街道联合设置。

2.设置高度不低于2.0米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可开关大门,出入口及出入通道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场地内外按规范要求设置照明、防尘、保洁和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并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堆放场所实施24小时管理。街道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可移动式防尘覆盖设施。

3.内部应设置分类式堆放场地,分别用标识标线对“可回收利用”、“其他垃圾”、“绿化垃圾”、“有害垃圾”予以区分。标识统一为黄底黑字,标线统一为黄色实线。

4.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装潢垃圾集中收运场所”标识牌,设置管理公示牌,写明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运场所开放及清运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内容。

(三)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1.无物业管理的老居民小区如有合适点位,在综合评价后可设置。

2.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必须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3.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面积≥50平方米,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可开关大门,出入口及出入通道应硬化,设置照明、消防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冲洗设备和可移动防尘装置。

4.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内应设置三格式分类堆放池,并设置“可利用建筑垃圾、可燃烧垃圾、其他垃圾”等明显标识,方便居民倾倒。

5.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场”标识牌,注明开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审批管理

(一)申请人申请建筑垃圾临时堆场按照“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程序,由申请人(设置单位)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1.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申请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产权证明、土地证、租赁合同等),地块管理责任书,属地街道办事处意见,地块规划平面图,场所设置及分类处置方案相关材料。

2.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堆场,由属地区城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审批管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属地区城管部门直接审批。

3.区城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现场勘察,对于工程渣土临时堆场的申请可提请市城管局联合现场勘察。

(二)经现场勘察,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符合设置规定的,辖区城管部门应在10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管理主体单位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三)撤销街道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应当提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在完成场地清理并经区城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撤销。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清运保障制度。工程渣土临时堆场设置单位必须和地块提供单位签订协议,以合适方式确保临时堆放场使用期满后完全清理,并报辖区城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清运时限。原则上小区内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日产日清,最长不超过1周。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即满即清,工程渣土临时堆放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的要求,堆场内应明确分类标准、堆放要求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堆高超过3米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运作。严禁将有毒有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堆放,同时做好防尘、防渗、防污染等措施,杜绝污染周边环境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管理责任。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由设置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期限到期时,设置单位必须将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场地平整,经区城管部门现场验收后,由地块提供单位进行后续管理。设置单位如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由地块提供单位负责清运。

(五)加强运输管理。在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车辆,必须是取得由市城管局颁发的《南通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同时应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方可开展处置活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

(六)取缔违法堆放场所。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场,都必须按照长江经济带环境大保护和固废清理的相关要求,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治。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对旧房翻新有什么具体规定。

需要房屋认定等级。

危房是指农户住宅确实影响居住安全,危及生命的房屋,一般分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整栋危房(D级)原则上应原地拆除重建,局部危房(C级)必须修缮加固。

旧房改造(又叫旧房翻新)泛指房子因居的时间相对长,或装修不适应当前的生活需求而对房屋的装修风格、水电结果、厨卫部局等重新设计加以改造装修。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南通市的~~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关于南通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下面搜集了有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南通市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的应当重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易地安置,致使子女就学地发生变更的,其子女可至安置地施教学校就学,施教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其子女在拆迁公告之次年底前新入学,要求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的,施教学校应当予以安排,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租赁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价的30%和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涉及私改遗留问题已发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对仍未腾退的承租人,可参照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

第四十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

搬迁事假期间,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不含提前搬迁奖励费、过渡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补足5万元:

(一)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

(二)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三)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5万元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解决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规定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承租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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