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3层自建房翻新改造案例,以及农村自建房工人摔伤赔偿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伤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屋主张某要做房屋批灰工程,工头廖某找到仇某,廖某与仇某约定房屋批灰工程每平方米支付25元。仇某领工,找到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相关工钱结算与日常生活开支费用由仇某向廖某领取再发放给黄某等四人,仇某、黄某等四人同工同酬,共同吃住,日常生活开支费用也平均负担。某日,黄某在批灰劳作时,因不小心跌倒下楼,造成身体多次伤害,住院治疗了80多天,医疗66000多元。黄某受伤后多次打廖某、张某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含伤残金)91114元。张某辩称:其与廖某存有建房承包合同,工人受伤由包工头廖某承担赔偿;黄某是建筑工人,工作存在风险,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张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廖某辩称:黄某不是其请来的工人,是仇某找来的,仇某是黄某雇主,由仇某赔偿;黄某不按安全操作,自己承担赔偿;廖某没有侵权行为,无过错,不赔偿。经法院追加仇某为本案被告,仇某辩称:其只是批灰工程(仇某、黄某等四人)的领工人(班头),自己与黄某等三人一起劳作,同工同酬,也是廖某请来的,不是雇主,不承担赔偿。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仇某、黄某等四人是提供劳务一方,廖某是接受劳务一方,仇某、黄某等四人与廖某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建筑7层半的房屋,承包给无资质的廖某建设是廖某的雇主。黄某是建筑工人,不注意安全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基于农村自建房补偿实现从0到100万的跨越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赵先生、李女士系江苏扬州市西湖镇司徒村村民,2003年因结婚建房需要,由李女士向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建成后的房屋即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38平方米,市值100万。时隔多年,2007年7月,当年尽管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经过合法的手续自建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的房屋却被告知竟是新庄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城管联合发出一份无任何印章的通告,要求其在限期内“主动”退出。后多次上访未果。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3日,扬州市维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西湖镇新庄地块拆迁工程宣传材料》。在以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责任人的高度负责协调之下,10月强拆完毕。评估价值仅20余万,但补偿款并未落实。
2、法律分析
一、撤销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重中之重
经分析,王优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处罚决定的撤销将会使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失去存在的根基,因此该诉成为整个维权体系之关键。
王优银律师果断于2009年11月9日向维扬区人民法院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国土局企图通过偷换概念方式混淆客观事实,辩称其处罚对象为违法占地行为而非李佩文房产;处罚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而非李女士;同时其房产属于村委会委托代建房。针对国土局此种毫无根据的谬论赵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国土局处罚的本质实际上是让原告李女士对村委会的违法占地行为承担实质责任的同时还要剥夺其享有的维权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
律师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缜密论证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毫无法律依据。律师指出,国土局称其处罚的对象不是原告李女士及其房产是滑天下之大稽根本站不住脚。微观的事实实体层面,王律师根据《物权法》、《农村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了李女士属于司徒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证明、相关手续、土地费用缴纳收据,建房协议书等确凿证据证明所拆房屋为李女士合法自建房,依法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扬州国土局处罚的房产属于原告的合法房产,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层面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也未依法送达,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程序显然严重违法。赵律师更是站在宏观的社会和谐、国家机关形象的重塑以及法律权威的维护的高度上要求法院对国土局此种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一审扬州市维扬区法院无视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于12月14日错误地以李女士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2010年1月王优银律师遂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中院以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进入实质性审查就直接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终拆迁方再被多次打击之下不得不妥协,与女士私下达成协议: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该房市场价值约合100余万。
4、律师建议
本案中李女士房屋从性质上看属农村自建房。此种形态在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非常普遍,王优银律师提示“农村建房必须先要经过城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即使是旧房翻新也要经过批准,任何人更不能占用农田擅自建房”,否则在面临拆迁时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特别是在大搞“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对于此类存有权利瑕疵的房屋当地更是堂皇的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以达到快速拆迁与低成本拆迁的目的。
但并意味着凡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一概得不到补偿,王优银律师指出获得拆迁补偿关键归根结底在于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我们被拆迁人博弈的筹码一为事实背后的真相,二为以前者为依托的法律。如果被拆迁人无法看清对方行行政处罚之名欲达实现低成本拆迁、快速拆迁之实,面对“问题别墅”自建房只能自觉理亏。而程序设计之复杂,法律规定之细致,使得专业律师的作用在其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通过律师这一桥梁让纸面上的法律长出锋利的牙齿或将成为利益抗衡中的重要砝码。李女士案中,当年斥巨款从村委会购买的宅基地自建的房屋被以违章建筑强拆而该房产目前的市场价为已达100万元以上。最终在律师的争取下,实现了从0到100万的巨大转变。维权之路尽管曲折而漫长但却彰显出法律的巨大力量。
有人说2019年农村禁止私自建造房屋,不允许翻新,是真的吗
其实,农村不允许私自建造房屋,说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记得最早的时候,是我家房子刚盖好那年,2006年,村里干部带人每家每户去统计房屋面积,村里人问:干什么呀?回答说:以后不让盖房子了,这已经有的就统计一下,看是多大面积,新房旧房,将来赔偿的时候有个数。那时候说的是新农村规划,让村民们搬到统一的地方去住,但是一直到今天,也没实现。
十多年过去了,我家还是原来的房子,前几年我爸妈又把院墙和头门翻盖了一遍。去年,我和老公也盖了一座。不过我们的不是老宅基地,是新划的。
在我们一边施工的时候,村干部又带人来了,看了下我们西边的地,因为新院子比较靠边,在村子的最西边,他们看过之后拍了照片,说以后西边不准再划宅基地,盖房子。
但是村里在老地基上翻盖的一点不少。刚过完年,包工头就开工了,忙不过来。
所以,我觉得如果想盖房子,村里也没有强力阻拦,明确不能盖,还是盖了吧!但是,一定是要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不然的话属于违建。
2018年2月时回江西老家过年,由于是村里的某成员之一,回去正好赶上村里的年度会议,在会上村领导对过去一年村里的变化进行了总结,村民非常关心的建房问题也重点讲到,当时讲到了两个案例,一家是因为建房面积超标,被上面来检查时发现了,要求停工拆除超标部分;另一家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组、村、镇申请审批,任何手续都没有,结果也是被上面检查时发现了,要求停工先补手续,手续齐全了再建。好几个人说以前还没这么严格,现在怎么变得这么严了,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农村建房越来越严格,无论是新建住房,还是原址翻新重建,都必须先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开工,在江西农村建房,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50平方米,层数不能超过3层。有人说2019年农村禁止私自建造房屋,不允许翻新,是真的吗?微尘微视界对此有以下几个观点。
农村大部分地方依然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农民有建房需求,在2019年大部分地方还是可以正常建房和翻新的,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只要是符合要求的,没有理由不让建,这也与大方针不符合,上面也不会那么做。所以如果2019年想建房和进行翻新的农民,也不要过于担心情况有变,只要当地没有说不允许,那就是正常可以的,不过在开工之前,最好先向村里咨询下,了解清楚具体需要办什么手续,一步一步来,这样后面也不会吃亏。
农村建房一般分新建和翻新重建,像现在农村很多地方都有大的规划,哪些区域是可以新建住房的,哪些是只能用来耕作的,都有相应的规划,如果新建的地块不符合要求,不在规划内,那是不允许建的。还有翻新重建时,也分不同的情况,大的前提是在规划内,另一个是如果翻新的面积跟原来的保持一致,没有其他变化,手续会简单许多,但如果在原来的基础上有增加面积,那就得重新审批,得到允许后才能建。各地对建房面积和层数有不同的要求,像我们那目前的要求是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50平方米,至多只能建3层,超过3层算超标。
在靠近城市周边的农村,有着其特殊性,原来可能觉得离城里挺远,但随着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原来是农村的地方也列入城区发展规划了,有拆迁计划的地方,是不允许进行建造房屋的,翻新也不可以,不仅房子不给乱动,户口也不给随便动。之前我一个高中同学家就是的,以前住的地方虽然离县城不远,但也是农村,随着县城城区不断扩大,他们那也被列入城里了,整个村庄都要拆迁,后来他家在城里分了几套房,还有不少拆迁款。如果2019年真遇到这样的农村,那只能祝贺了,说不定哪天拆迁就发达了,不过具体标准还得看当地的情况。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农村的面貌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部分人家把房子建好了,像我们村里,可以说90%以上的人家都建了新房,只有极少数还没建,有的准备建,有的在城里买了房。相信这几年很多人也能感受到,农村建房越来越难了,建房成本高就不说了,红砖、沙石等价格上涨明显,建个3层楼房也得花三四十万元,有钱能建好还算顺利的,有的地方是花钱还不一定能建好。如果在农村还没建房的,自己准备建的,当地现在还可以建的,还是想办法先把房子建起来,越往后建房综合成本会加大,特别是家里有儿子的,还得早点把房子建好,不然将来找媳妇都困难。
总之,农村禁止私自建造房屋和不允许翻新,那是以偏概全的说法,只有个别特殊地方才有这样的要求,绝大部分地方依然可以正常建房。不过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目前整体上变的严格了,得先按照当地要求进行审批,得到允许后再开工,不要自己私自先操作,否则会影响到后面的发证,弄不好还面临相应的处罚,只要按照规则办事,还是正常可行的。
2019年的春节已经结束了,农历二月份也即将到来了,这个时候农村里很多的年轻人也外出打工了,也有一少部分的年轻人留在老家。而这些留下来的也是有原因的,比如在村子附近打散工,还有些会留在老家建房子。那有人说2019年农村禁止私自建造房屋,不允许翻新,是真的吗?这里农夫说一下身边的事情吧。
农夫的老表去年年底刚办好建房方面的各种手续,在今年正月初八的时候就开始动工了,现在半个月过去了,地基也已经打好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2019年也是可以在农村建造房屋的,不过相比于过去现在农村建房的手续要更严格一些了。
前些年农村里到处都能看到有人在盖新房子,但近两年很明显农村建房的速度放缓了,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一户一宅政策有关。所谓“一户一宅”指的是一户人家只能有一个宅基地。而且在过去农村里建房子,普遍都是“先斩后奏”,即先把房子建好了,然后才办理相关的手续。可是现在,如果不办理手续就建房,那就是违建了。如果是在农田保护区建房子,那还是违法的,不仅会有处罚,而且还要拆除的。所以,现在农村里要建房子,就得先申请办理各种手续,在一切都办妥了之后才能动工,不然那就是违建,这样是不允许的。
至于不允许翻新,这个也是谣言。现在农村里有很多的老人就是住在老房子里,而老房子就需要是不是检修,有些甚至还要翻新。如果不能翻新,那到时候老人住哪里呢?
有人说2019年农村禁止私自建房屋,不允许翻新,是真的吗?农村不允许私自建造房屋,好像不是从今年才开始的,从我记事就没有允许私自过。过去谁家儿子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要到村里去审批宅基地。我记忆里最早的时候,村里划给村民的宅基地是不用花钱的,家里几个儿子,就划几处宅基地。
后来土地管理严格了,我们村也就一般不划宅基地了。但是前些年,农村还没有在县城里买楼房的,那么有儿子的家庭怎么办?村里实行拍卖一些生产队用过的老房子。再后来,村集体的老房子拍卖完了,农村人也开始到城里买楼房了。
其实也不是不允许建造房屋,只是现在都是实行一户一宅,随着土地资源越来越少,想要再审批一处宅基地恐怕没那么容易了,那不仅仅是村里给你划分一块地方,你就可以盖房子了,而是要到国土资源局一级一级的审批,恐怕是很难审批下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农民又买不起楼房,儿子结婚又需要房子,就只能在村里买空闲的房子。不过有些老房子年久失修,倒是可以扒了重新建造。可能是各地对于翻新房子的政策有所不同,我们村是由于要进行旧村改造,所以好几年没有人家翻新房子了。可我看见离县城远的一些农村,还是有人扒了旧房子,重新翻盖新房子的。
2019年不允许拆了旧房盖新房子,这个政策我没有听说过,但是有的老房子翻新也需要审批,这个倒是真的。但也不是从今年开始的,几年以前,村里有些旧房子翻新,就需要跟村里打招呼,村里也需要到城建部门审批,然后才可以翻新。
我们是去年6月份听说,四川是2019年过后就不能自建房,我们本打算过两年手上宽裕些再翻建,婆婆她虽不说,但我知道婆婆很羡慕别人的房子,我不想留下遗憾,一定要努力满足婆婆的心愿,让婆婆也享受享受,所以听到说过了2019就不能建,我是行动派,稍加考虑我给我娘家借了些钱就辞职回婆家修房子,二十多年没干过农活的我回家没干什么却感觉累的不行,在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我婆婆,非常能干,一字不识能玩微信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法院有拍卖成功案例吗
法律分析:原则上是不能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关于3层自建房翻新改造案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