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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商业装修价格,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时间:2023-10-03 作者:希元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官渡区商业装修价格的问题,以及和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昆明的装修材料哪里可以进到便宜的

远东建材商城

地址:昆明官渡区二环南路,民航路与二环南路路口以西约50米路北,沿二环南路方向

昆明金马装饰材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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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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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西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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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南园装饰材料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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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鑫建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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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南亚建材装饰材料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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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建材木制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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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建材市场

地址:昆明西山区碧鸡路169号,大观木地板批发城以南约150米路西

官房建材商业城

地址:昆明官渡区二环东路122号,昆明市供电局东区分局以北约100米路东,沿二环东路方向

东二环装饰建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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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建材市场

地址:昆明安宁市昆畹东路,昆畹东路与温泉路路口西侧路北

万兴建材城

地址:昆明官渡区宝海路18号,关兴路与宝海路路口北侧路西,沿宝海路方向,云南鸿宇集团有限公司南侧路西

这些市场都是专业的装修材料板材市场,产品一般是批发价,比门市里的便宜很多,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官渡区工商注册:资质办理干货装修资质办理注意这四点

一般来说,建筑竣工后,都会有装修的需求。无论是大的工装,还是小的家装,资质是企业能够进入的重要砝码。而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申请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审核未通过的情况绝不鲜见。那么,当我们申请装修资质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

1、申报材料

关于材料的准备,包括了企业基础材料、要求证明等,不可以有所缺失。此外,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填写的申请表,也需要注意打印下来提交。

2、硬性要求

装修资质的标准,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资产、人员、业绩。其中,业绩的话,新办二级是不需要的。对于企业来说,在准备申请之前,就要严格检查自身是否符合这3方面的详细标准。

3、安许是否办理

在装修资质证书拿下后,企业还不能懈怠,而是要去继续办理安许证书。如果缺少这本证书,也没有投标和施工资格,不能参与装修工程建设。

4、代办中介选择

如果是选择代办的话,还需要注意中介的选择,以免遭遇办理失败、拿钱不认账的情况。而中介的选择要点,就是专业性、实力、口碑和收费等方面,多方考察方能最终确定。

昆明房屋出租价格是多少

昆明一室一厅的房子价格是多少昆明1-1的大概60平方左右,如果买新房肯定不够,还不算装修,建议在金地阳光城或者附近的地方找找,20W能搞定,但你肯定还要花钱装装修、买家具啥的,房子可选性还是比较高的。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二环以内中心城区,由于二手房体量较大、老旧小区数量较多、部分教育资源迁出二环、交通基础设施通达性不高等因素,租赁价格总体涨幅不大,但地铁周边及商业中心、学校集群区域仍然有一定涨幅。

而在新建并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房租情况也取决于不同的条件。与中心城区类似,交通通达性高、商业中心、学校集中的新小区租赁价格涨幅较为明显,其他新交付使用的小区涨幅不明显。容积率低、居住环境佳及物业管理好的小区租赁价格涨幅明显。根据户型结构,一居室及两居室的房屋租赁价格有一定涨幅,大户型房屋涨幅较小。

昆明租房量趋势

1、据有关数据显示:昆明主城区及呈贡二手房均价约为10303元/,环比下跌1.05%,其中涨幅最大的区域分别是官渡区和盘龙区,与此同时昆明租房量持续保持了上升的趋势。

2、报道称:目前全国多地楼市新政的出台,包括昆明在内的多地限售政策,业界认为以房为家的中国人正尝试接受“住有所租”时代的到来。

3、数据显示:昆明目前平均租金约为2003元/月,一位中介表示:目前昆明的租房市场相对稳定,无论是租房量,还是价格都变化不大,但由于二手房源供大于求,因此租金价格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4、业内人士表示:从我们目前租房的趋势来看,租房量在持续上升,专业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在限售的情况下,一些手上有投资房源的客户就会选择将房屋出租,因此,向租赁市场转变应该也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上述的这些内容介绍了关于昆明租房均价是多少的问题,具体的房价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啊还有房屋的配套设施具体而定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价值。

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云南拆迁补偿规定综合

一、云南省的规定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二十七条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三)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

(一)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

(二)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

(三)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昆明市的相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二、土地征收原则

(一)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二)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出

让剩余年限评估后补偿。

(三)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

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四)属于8·31清理对象,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五)对国有企业的土地征收,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

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

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置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

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六)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征购补偿标

准,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用地,按本地段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七)按照《试点通知》(昆政办[2006]136号)要求缴纳的每亩3万元标准社保基金,由地方政府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

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

(一)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通告》规定,按照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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