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商业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和装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装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装修是一件很复杂的工程,需要办理的手续也不少,接下来我会根据我的经验,为你一一介绍。
1.装修合同:在装修前,一定要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必要的约定事项。
2.房屋产权证和相关许可证:在进行装修前,一定要保证你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同时要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3.建筑物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进行改造墙体、拆除墙体、安装开孔等较大型的工程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在工程完结时,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物业公司业主手续:如果你所在的楼房是使用物业管理,就需要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了解相应的物业规定和手续。
除此之外,如果你要进行的是水电改造类的工程,在施工前还要咨询和申请相应的市政配套工程;如果因为装修引起了噪音和扰民的话,还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批准。
想要找适合你的良心好公司建议多选多比较,这里推荐你使用土巴兔一站式装修大平台,根据业主的需求和预算,免费匹配4家本地公司,公司PK业主先看方案再做决定:【点击这里,免费智能匹配4家本地公司】
营业执照中建筑装饰材料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1、按材质分类:
塑料、金属、陶瓷,玻璃、木材、无机矿物、涂料、纺织品、石材等种类。
2、按功能分类:
吸声、隔热、防水、防潮、防火、防霉、耐酸碱、耐污染等种类。
3、按装饰部位分类:
外墙装饰材料、内墙装饰材料、地面装饰材料、顶棚装饰材料。
建筑装饰材料是集材料、工艺、造型设计、美学于一身的材料,它是建筑装饰工程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筑装饰的整体效果和建筑装饰功能的实现,在程度上受到建筑装饰材料的制约,尤其受到装饰材料的光泽、质地、质感、图案、花纹等装饰特性的影响。
因此,但熟悉各种装饰材料的的性能、特点,按照建筑物及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装饰材料,才能材尽其能、物尽其用,更好地表达设计意图,并与室内其他配套产品来体现建筑装饰性。
扩展资料:
建材行业是中国重要的材料工业。建材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大门类,广泛应用于建筑、军工、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和人民生活等领域。
到2013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主要建材产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石材和墙体材料等产量多年居世界第一位。同时,建材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逐年下降,各种新型建材不断涌现,建材产品不断升级换代。
“新型建筑材料”是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的建筑材料新品种,行业内将新型建筑材料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新型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四大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材行业
如何处理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分析解答】
装修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协商解决,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到当地建设机关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解决。有消费者欺诈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指导和管理项目执行是否要求实施已批准的预防措施
转:成都市青白江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参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达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促进小区居住环境建设有序、安全、和谐。
二、适用范围
青白江区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设单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原则;
(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管理工作,做到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措施到位。
(二)物业管理模式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业主入住时,由乡镇(街道)、社区进行指导。管理模式为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与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两种模式,管理模式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小区业主意愿。
1.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小区应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条件,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入住小区后,应充分考虑小区业主就业需要,所选聘的服务从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三)物业服务内容
1.专业化物业服务内容
(1)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
(2)小区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安全护卫及秩序管理;
(4)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5)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6)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7)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小区生活服务及社区文化建设管理;
(9)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分配的管理;
(10)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实行智能化管理;
(11)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管理。
2.社区与业主自治管理内容
(1)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
(2)小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安全护卫、公共秩序管理;
(4)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5)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6)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7)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四)完善配套设施
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范设计要求,积极配套完善小区物业用房和必要的商业用房等设施设备。对拟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配套用房及各种设施设备尚未落实的,由区规划局和区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五)物业接管验收和移交程序
住宅小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接管物业验收,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意见》(成房物管〔2006〕23号)进行移交。
(六)物业服务标准
对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小区,按照《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补贴标准及来源
“安置小区”(新居工程)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成都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执行。
1.对于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实行社区与业主自治管理模式,乡镇(街道)根据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所需费用以业主缴纳为主、所在乡镇(街道)适当补贴为辅的方式解决。
2.对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入住业主又自愿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小区所需物业服务费由业主缴交、小区经营收益补充、区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解决。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所经营商业网点和小区公共设施经营收益情况,结合业主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业主缴费金额,原则上按0.10-0.30元/平方米·月缴纳。
(1)入住小区的低保户、特贫困户、残疾人家庭,可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减免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对申请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家庭,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乡镇(街道)批准方可予以减免。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2)安置小区建设所配套物业补贴的商业用房,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交由乡镇(街道),收入专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
(3)区政府财政补贴期限为五年(从交付使用起计算)。
(八)维修资金缴交
1.“安置小区”应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相关规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根据目前实际,安置房维修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解交。
2.“新居工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所在地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电梯)和3.5%(配电梯)缴存,并计入土地整理成本,建设单位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小区业主所有。
3.“农村新型社区”的房屋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九)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的,所在乡镇(街道)应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与街道、社区、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紧密的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工作。
望对你有帮助。
商业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装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商业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