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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要求赔偿装修费合理吗,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费进行补偿

时间:2023-10-01 作者:雄嘉 47 47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租客要求赔偿装修费合理吗的问题,以及和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费进行补偿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合同到期想收回商铺,租户却要求我赔偿他装修费,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看一下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没有相关的约定,如果没有那么租户所提的合同到期不续租需要赔偿他装修费的要求就是没有依据而且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绝。

租客装修了要求房东赔偿怎么办

一、租客装修了要求房东赔偿怎么办

1、租客装修了要求房东赔偿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出租人不补偿;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租房合同怎么签

租房合同的签订方法具体如下: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住所和姓名;

2、出租的房子具体构造和家具家电;

3、所需租金、押金的具体方式。

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费进行补偿

是否补偿,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无特别约定的,不必补偿。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该规定,是否对店面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判断的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如无则不必补偿。请特别注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并不代表出租人同意事后补偿,双方必须有特别的书面约定。

二、法理依据分析:

1、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于1988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于2009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新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前者较于后者是普通法,后者较于前者是特别法。

因此,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就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否则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得不到支持。

三、如果出租人出售时,承租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出租人在出售时,负有出卖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如果出租人出卖前并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承租人可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租客违约装修费需要赔偿吗

法律主观:

看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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