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云南农村房屋翻新改造政策,云南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
云南省针对农村旧房拆建和翻新实施了一些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农村旧房拆建。云南省对农村旧房拆建实行“先拆后建、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房,政府将出资为农村困难户免费拆除并进行修缮。对于符合拆除条件但无法负担拆除费用的农户,政府将提供部分费用补贴。同时,政府也鼓励农村居民进行自愿拆除。
2、农村旧房翻新。云南省对农村旧房翻新实行“支持政策、分类施策”的原则。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旧房进行资金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同时,政府还将为农村居民提供技术指导和优惠贷款等支持措施。
关于旧房拆建的相关信息如下:
1、拆建的原因:旧房拆建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老旧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现代化标准、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此外,有些业主也可能因为土地重置或者开发利益等原因选择进行旧房拆建。
2、相关法律法规:旧房拆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旧房拆建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并遵守相关的拆除和建设标准。
3、环保问题:旧房拆建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影响。因此,在进行旧房拆建时,需要采取环保措施,例如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社会问题:旧房拆建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例如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在进行旧房拆建时,需要考虑周到,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旧房拆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环保、法律法规、社会问题等。在进行旧房拆建时,需要充分的规划和准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云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
法律主观: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2021年有四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计算方式,根据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最低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云南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居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无商品房出售和不能统一建房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确需自建住宅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户口在册人口计,每人占地不超过15平方米,4口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人少地多的边疆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云南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新规一:三不批
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将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所以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都将农村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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