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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怎样判断民用建筑防火等级)

时间:2023-08-10 作者:卿仪


怎样判断民用建筑防火等级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4、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扩展资料: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难燃性。

3、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1、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2、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3、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4、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耐火等级

设备用房包括哪些

除了强电配电房、消防泵房外,其他有弱电控制机房、通风机房,其他有需要的:滤水房、消毒室、无人自动化控制机房、通信(电信、移动等)机房、互联网设备机房等。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拓展资料: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耐火等级如何确定

问题一:怎么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主要由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来确定。库房的耐火等级主要由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

(1)在确定一座建筑物耐火等级时,由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其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限制。

如:某厂房内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如果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定为一级,其层数可不限;而如果耐火等级定为二级,则该厂房最多允许为六层。耐火等级不同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也不同。

(2)在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时,除主要考虑火灾危险性外,还应考虑到它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生火灾时的政治影响、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追问:你的意思是耐火等级是由建筑设计好后根据每层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反推出耐火等级吗?回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对于新设计的房屋,应该是依据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积、对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来确定其级别,并按该级别的要求如楼梯电梯的设计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结构抗震要求等等来进行设计。对已建成的或旧建筑,应该是对其主要构部件性能进行判别,对照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追问:你的意思是说,一方面先根据建筑设计基本构架,看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另一方面根据建筑功能及火灾带来的影响的重要性,确定建筑耐火等级,再根据耐火等级选择相对应的耐火建筑材料吗?回答:简而言之,开发商提出该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设计师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就行了。补充:举个例子吧,在设计新厂房时,要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慎重地选定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适应。例如,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在层数方面,如果采用的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因其防火条件较好,可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提出不同的要求。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来说,除生产上必须采用多层者外,最好采用单层建筑,但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虽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但其层数,按照疏散和灭火的要求,不应超过二层。丁、戊类生产厂房在选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时,可以建到三层,以适应当前中、小城市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从减少火灾损失出发,对各类生产的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也要有不同的限制,根据火场经验,甲类生产在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物时,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多层可为3000平方米。其他类生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都要符合表3.1.4.1要求。

问题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如何划分自己去查一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吧,分为一、二、三、四级。那是用表格表述的,说不清楚,是按墙、梁、柱、板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来划分的。

问题三:建筑物耐火等级是根据什么确定的?耐火等级三级四级一般不会用了,一般建筑设计为二级耐火,有的时候为了提高防火分区面积,提升到一级耐火,例如丙类厂房单层二级耐火防火分区8000平方米,一级耐火就不限制了,但构件的耐火时间要长了,所以一般规范没有要求且满足自身设计需要的情况下,选二级即可。

问题四: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的划分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珐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防火等级主要是说建筑保温材料,分为A级不燃型,B1级难燃型,B2级可燃型,也称阻燃型,B3级易燃型。

问题五:怎样判断民用建筑防火等级通常:砖混结构和混凝土框架结构二级(个别的一级),钢结构三级(刷防火涂料可达到二级),砖木结构四级,其它木结构、特殊的布棚等不足四级的做法和要求等(间距等)按四级要求。

外表看:高层一般都是一、二级。其它的住宅楼、办公用房多是一、二级,厂房通常一、二级,个别钢结构是三级,农村住宅、古建筑等四级的居多。

自己查一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问题六:怎么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正确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并相应限制其层数及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防止发生火灾或一旦着火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的基本措施。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主要由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来确定。库房的耐火等级主要由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

(1)在确定一座建筑物耐火等级时,由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其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限制。

如:某厂房内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如果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定为一级,其层数可不限;而如果耐火等级定为二级,则该厂房最多允许为六层。耐火等级不同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也不同。

(2)在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时,除主要考虑火灾危险性外,还应考虑到它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生火灾时的政治影响、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

问题七:地下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如何确定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规》3.0.4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规》5.1.8条;

问题八: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如何定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问题九:当设计一个建筑的时候,如何确定这个建筑的耐火等级?这个主要看你建筑的用途,还有功能。也就是说的一级,二级建筑。

民用,公用建筑也不一样。

啥医院呀,学校呀就是三级。

住房,厂房一般二级。

对公寓的消防要求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第七条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第八条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九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十条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十七条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公寓消防相关规定:

1、出租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2、明确合法床位房。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3、明确居住出租房楼层要求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4、明确疏散通道数量。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参考资料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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