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装修合同高于市场价打官司费用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装修合同总额7万,有必要打官司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装修合同高于市场价打官司费用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装修找律师打官司费用是怎么收的
法律主观:
一般律师打官司收费依据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通常有常规收费和包干收费两种,也可以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收风险代理费或者半风险代理费。
法律客观: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装修违约解除合同打官司看谁赢!
上周,方女士与达诺装饰签订了家装合同,但她认为家装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希望解除合同。对此,家装公司却提出了让方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究竟是谁违约了?违约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放
谁先违约说不清了?
读者方女士有两处房屋需要装修,一处位于云南路宏德大厦的一间推拿房,要做按摩床;一处位于银城宝船听涛的房屋需要做家装。经过一番比较选择,方女士选择了达诺装饰,并与其签订了装修合同。
去年9月,家装公司完成了按摩床的制作之后,开始了宝船听涛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方女士支付了40%的一期工程款8.8万元,其中包括部分按摩床的制作费用。
宝船听涛的工程才刚进行到水电隐蔽工程敷设,双方就出现了矛盾。方女士认为家装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施工,要求中止合同。她告诉记者:“家装公司在施工时乱打墙。本来约定只打一面墙,我也按相关规定到房产局去申请了。可是,装修工人在施工时在卫生间的墙上多打了两个洞,破坏了卫生间的防水层。这让我无法继续信任他们。另外,他们做的按摩床也比我们当初约定的差很远,设计师吴先生可以做证。”
在方女士的要求下,家装公司停止了施工,也同意中止合同。不过,在清算装修费用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家装公司的负责人孟先生不承认方女士卫生间的两个洞是施工工人所为,他说:“设计师已经离开我们公司了。我们没有乱打洞,况且,即使我们乱打洞,也有整改机会。现在方女士执意要求中止合同,应该有其它原因。”孟先生说,公司已经同意中止合同了,并且向方女士提供了费用清算方案,根据方案,方女士需要支付的总费用在4.6万元左右。可是方女士对于这份清算方案并不认可,这让公司无法跟她中止合同。
律师出马
取证之后方可定论
面对这种情况,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宏律师和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的姜志民律师都认为,还得先取证。王宏律师认为,解除合同通常有几种途径: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前面两种解除方式都不适用于方女士的案例。《合同法》93条对法定解除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方女士能证明家装公司的施工危害了她的人身安全,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但这个取证工作比较复杂。
姜志民律师则认为,该家装公司与方女士签订的关于方女士公司的装修合同中虽然未对按摩床作出书面约定,但只要其曾就按摩床的样式、材料与方女士作出口头约定,并向方女士提供了电脑样图,那么该家装公司就应当按照口头约定以及电脑样图制作按摩床,否则就要对方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该家装公司与方女士签订的关于方女士住宅的装修合同,以及方女士从有关部门获取的批准材料中,均有关于该家装公司不可以在方女士房屋洗手间墙壁上乱打洞的约定。因此,该家装公司将方女士房屋洗手间的两处墙壁凿穿的行为已经对方女士造成了财产侵犯,该家装公司应将墙壁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而给方女士造成的损失。然而,对于方女士能否提出中止合同或要求赔偿,姜律师也认为需要经过取证后才可断定。
特别提醒
白纸黑字最为稳妥
针对方女士的案例,专家提醒消费者在与家装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双方之间的约定以文字形式体现在合同上。签订合同时,不能轻信装修公司的口头承诺,而要将装修公司的口头承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表达清楚的约定,比如装修效果等,可将相关图片作为合同附件写在合同中。
装修合同总额7万,有必要打官司吗
有必要。装修合同总额7万属于经济纠纷,在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可知,经济纠纷触犯了双方的利益,是有必要打官司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装修诉讼律师费多少
法律主观:
日常生活中,若是打官司聘用律师,自然是要花钱的。
一、行政诉讼律师费要给多少
行政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一般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好了,关于装修合同高于市场价打官司费用和装修合同总额7万,有必要打官司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