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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没合同装修受伤谁负责

时间:2023-09-17 作者:信灿 46 46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没有合同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没有合同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的知识,包括没合同装修受伤谁负责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私人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

如果是私人自己作为装修的帮工人而非正规装修公司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装修公司,那么属于工伤范畴,则向装修公司提起相应主张,一般和房东无关。

法律分析:请人装修工人受伤,有两种情形。

第一,请的是装修公司的人,与装修公司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请的是个人,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工人受伤,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如何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家庭装修中工人受伤,但没有合同担责任不

法律主观:

房屋装修伤人大多时候由房主承担责任,判断房主是否承担责任主要通过下列三个条件:一、行为人是雇佣人雇佣的。二、在为雇佣人受雇期间工作时致人损害。三、被雇佣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没合同装修受伤谁负责

法律分析:没合同装修受伤由雇主负责。使没有装修合同明确其中的责任,但是委托装修的屋主还是需要赔偿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装修工人实际提供了装修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因此,如果工人在装修工作期间遭受到损伤,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工人受伤是基于其错误操作完成的,那雇主可以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装修没有签合同工人猝死该咋赔

装修没签合同工人猝死照样要赔

装修保障网讯:万州的陈先生在装修时,没与对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工价,

结果一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猝死,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脏病突发,法院最终判陈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装修工人突发疾病死亡

据了解,崔某家住万州区,是一名搞建筑的砖工。2013年,崔某的表弟陈某在万州城里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平时没时间,陈某便邀请崔某去装修自己的房子,并委托其代购一些材料。

装修期间,崔某又邀请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双方商定工价为180元/天。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史某在干活过程中突然倒地不醒,在场工人见状拨打120,并与社区保安一起将史某抬到楼下。虽然医生赶到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

史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猝死。据了解,史某曾于2012年、2013年因心脏问题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事发后,史某的家属及陈某、崔某共同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史某属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房主索赔

史某死亡后,房主陈某向其家属预付了3万余元丧葬费。但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史某家属将陈某、崔某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装修房屋没有与对方签书面承包合同,而崔某也否认双方有口头的承包协议。法院认为,结合陈某对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资等综合分析,

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形成承包关系。而崔某邀请史某从事木工工作,应认定为崔某系受陈某的委托,且陈某对此是认可的,可认定史某与陈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接受劳务的陈某享有和承担。

法院还认为,史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自身疾病造成。陈某在史某病发后,进行了积极救治,对其死亡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某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分担史某死亡的损失责任为10%。

劳务损害应按过错担责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陈某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史某家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他们认为一审仅凭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确定房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

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史某是因为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陈某)的过错所致。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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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受伤 负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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