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要找当地的政府规划部门,因为本身这种改造就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工作。政府部门会对危房的改造成立一个临时的组织机构,然后会有领导班子,还会设立办公室来开展工作。而这时候,可能他们会把办公地点设置在村委会或者在街道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危房补助咨询哪个部门
农村危房找城乡规划建设局,在乡镇的话找乡政府的农房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的改建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建。危房改造是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
危房的鉴定标准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农村房屋倒塌补偿找哪个部门
农村房屋倒塌补偿找乡土地所或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本身是危房,且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导致的房屋倒塌,通常国家是会有补偿的,但是具体的补偿或者援建方式每个城市都不同。由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房屋倒塌,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根据相关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农村房屋倒塌补贴申请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倒塌房屋必须在危险建筑范围内,如果倒塌房屋要申请补贴,必须在危房范围内。也就是说,以前有关人员对危房进行统计调查时,如果危房属于危房类型,可以申请房屋倒塌补贴;
2、申请人必须在贫困家庭类型范围内,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属于低收入家庭或五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和普通家庭之一;
3、申请人的户籍是当地农村户籍,户籍制度是申请住房崩溃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人应当是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也应当是当地农村户籍。此外,倒塌房屋的所有权也属于申请人。补贴标准是,倒塌房屋属于一级危房的,一般家庭类型补贴标准约为八千元,贫困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一万二千元,低收入和五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二万二千元。倒塌房屋属于二级危房的,五保户补贴标准约为八千五百元,其余三类家庭补贴标准约为七千元。倒塌房屋属于三级危房的,五保户补贴标准约为七千元,低保户、困难户等家庭类型补贴标准约为六千五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危房改造补偿款找哪个部门
危房改造补偿款找人民政府。
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的审批工作。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危房范围有以下几点: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5、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6、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7、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8、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9、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10、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11、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法律依据
《危房改造相关规定建议》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的居民委员会,下同)协助做好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