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工程量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这个问题,...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怎样调整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因工程量变更,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应如何确定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扩展资料:
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的对比:
1、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相应价格确定(只是人、材、机)`。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建、安工程造价。
2、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风险因素、规费及税金。非全费用综合单价则不包括规费及税金。
3、简单的区分办法是:从取费的先后次序去理解掌握。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只包括直接工程费。
工料单价法属于定额计价法,而综合单价法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不管是哪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公式都是:先求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然后乘以相应的分部分项单价,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然后求和得出工程的总费用。
这里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的区别在于“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构成不同!
在工料单价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仅仅包括工、料、机的单价,我们称之为此种单价为“不完全单价”。
而在国标综合单价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仅仅包括工、料、机的单价,还包括为完成此种分部分项工程所消耗的间接费、利润、风险费等,现在国内工民建行业所使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是不包含措施费的。这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我们称之为“综合单价或者完全单价”。
工料单价是基于定额基础上的报价方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耗人工、材料、机械等。汇总成为定额基价。在此基础上。乘以相应的费率汇总得出直接工程费。再加上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得到工程造价。
综合单价法是改革开放之后顺应市场需求。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管理费、措施费、等。包含着这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费用。
随着定额的发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进步。综合单价与工料单价有了根本的不同。而且在体现成本和造价控制方面。综合单价法能够方便控制!
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的区别:在于结算时综合单价法所含的个细目不能重复计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变更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单价法
工程量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结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实际执行应该是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就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的精确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工程的实施中起指导作用。
调整方法: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工程量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对业主不利,为了照顾业主,所以规定一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调低。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对施工企业不理,为了照顾施工企业,让他有一定的盈利,所以剩余全部工程量单价调高。
建设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低
1、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乘以新价格结算。
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
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
2、根据最新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6工程量偏差——9.6.2条的规定: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举例:
打个比方100m2的石材地面,清单量和定额量都是一样的,即定额含量为1,定额子目单价假设是100元的话,那清单综合单价(100/100)*100=100元/平方,若清单量改成50m2的话,清单综合单价(90/90)*100=100元/平方这样看来,不管工程量为多少,综合单价都没有影响,可是为什么会有工程量增加正负15%,综合单价就要调整。
...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怎样调整变更后的综合单价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
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