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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3亿元房建项目工程量清单,造价是什么专业

时间:2023-09-11 作者:麟广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造价3亿元房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造价是什么专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工程项目审计建议书篇一

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全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后,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这一规定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主要表现为:超计划投资部分未重新进行报批;部分工程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消防设施验收等手续。

(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

一是该招标的未招标。如某单位建设的路网工程,对第一段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而对占总路网路积40%、造价为661万元的延伸段工程却未进行重新招标,直接指定给了原中标施工单位施工。

二是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单项工程如暖通工程直接发包;设计、监理、材料采购也不进行招标。

三是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现象。如有个项目由招标单位发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给各投标单位进行报价,标底为6210万元,中标单位中标价为6080万元。合同规定在一个月范围内,对工程量清单增减在2%以上的可提出。但往往由于施工方和建设方技术力量的不对等,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对比中,往往原清单中多算的不提出,而对漏算、少算的则提出。结果对比工程量清单后,工程造价提高1800万元,在施工合同608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充施工协议1800万元,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量核对时,建设单位一般是委托原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中介造价公司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与编制清单标底只收取一次费用,既无编制粗糙致使误差大的惩罚措施,也无节约造价工程量精确有奖励措施,致使建设方在工程量清单的核对过程中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另外标底中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死,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

四是背离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有的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变更费用要按合同价与标底价同比例下浮,但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却不再下浮,改为按定额规定结算或综合费用按百分之几结算。有的在组织材料招标中,按合同规定招的应该是主材价,但在实际操作时变成了含人工、利润、辅助材料等在内的综合价,致使材料价格成倍增加,严重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混淆了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使工程结算产生纠纷,给审计带来很大风险。

(三)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有的因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较多。有的建设单位批少建多,擅自提高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有的承包商采用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先低价中标,然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来实现其利润,增加工程造价,导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造价失控。如某工程批准概算是6420万元,而实际投资达到8560万元,超概算达到33%.

(四)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有的未请社会监理;有的.监理或建设单位不负责任,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工程;有的施工单位未经设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取消部分工程项目。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不规范。在未实行社会监理的情况下,只有一人签证;签证内容不全,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未对价格进行确认;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这些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主要表现为重复计算、变更减少部分未扣除、未按招标规定比例下浮、加工材料未剔除、高套定额或建设单位高价签证等。

(六)基建财务收支管理混乱。一是核算不规范。有的对工程项目在单位财务账中核算,未单独设账;有的列支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有的旧房拆迁收入直接抵冲工程款,致使不能清晰反映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投资情况。二是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直接收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无法反映投标单位的真实身份。三是用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据,或以建筑材料发票抵冲工程款,导致对方漏缴税费。

二、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既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又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从审计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来看,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切实提高对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没有规范就没有质量,不规范就很难保证不出问题。作为建设单位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和招投标方面的法规,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和基本程序。

(二)要按工程建设程序操作。工程建设应遵循其本身所特有的建设程序进行,概括地说,应先计划后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具体地说,在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许可证;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应着重抓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在竣工阶段,首先要进行竣工验收,然后施工单位要编制好工程结算,建设单位要做好竣工决算,并用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三)要做好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从方便审计而言,资料应从四个方面来分类整理:一是与建设程序有关的资料;二是与工程质量相关的资料;三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四是有关财务收支方面的资料。为了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资料整理应按施工中落成实体同步进行,并做到图物相符,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充。

(四)要严格按规定付款。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对于实行工程总价招标的项目,预留工程款一般是掌握在合同价款的10%左右。但对实行综合费率或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考虑到签订的合同价多为暂定价,还有标底编制粗糙及监理随意签证等引起高估冒算的情况,建设单位在付款时要特别留意,防止付过头。

(五)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设单位要根据外部控制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内控制度。如在工程变更签证上可从这几个方面来控制:一是及时做好签证,督促施工单位对变更事项做到日清月结,并对价款合理性进行确认;二是引入监理机制,由监理单位对变更的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要经建设单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或党组集体讨论审查确认,以防止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总之,只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工程项目审计建议书篇二

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规模的扩大,审计机关依法加大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堵塞漏洞,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不严、存在未严格执行基本的建设程序等问题。其中:有的建设工程项目无概算批复、无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前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竣工后未进行质量验收,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按正式规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关键条款不合理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变更随意,任意签证,造价控制意识不强,造成“四超”即变更超设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普遍存在。

(三)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符合时限的要求,部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未按审计报告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未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另一方面是政府财力有限造成。由于工程项目大部分为公建项目,政府征用农民耕地,需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为国有土地然后转为建设用地,但是,由于财政财力有限,无法缴纳相关费用,因此无法转为国有土地,国土部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住建等部门就无法办理相关规划及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程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一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认识不足,人为造成;二是建设单位急于对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导致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三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三)建设工程项目“四超”现象普遍存在。一是建设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提高工程造价。二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从而增加工程投资。三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论证工作不扎实,甚至边施工、边设计,或无估算、无概算、无预算、无设计等。

(四)未按审计报告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相关执法主体资格部门对审计移送的事项不重视,消极应对,未能形成联动机制,导致屡查、屡犯、屡不改问题比较突出。

三、建议

(一)建议政府加大财政监督和资金绩效评估的力度,建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执法主体资格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二)建议政府推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限额设计及管理(即:一口价)。

(三)建议政府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办法、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四)建议政府制定工程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对因前期决策不当、设计不深、变更随意、签证任性、招投标弄虚做假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浪费及管理混乱的行为,制定问责办法进行制约。

工程项目审计建议书篇三

一、基本情况

北京奥运会新建和改扩建比赛场馆36个、独立训练馆和国家队训练基地66个,共计102个奥运项目,分别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城市。项目总投资194.9亿元,自2007年6月陆续建成投入使用。

除少数独立训练馆外,审计署组织对93个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项目总投资194.55亿元,占全部项目总投资的99.82%。截至2009年3月底,除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正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外,其余92个项目已完成工程结算,正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完工结算的92个项目总投资183.44亿元,累计到位建设资金175.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35.05亿元,地方政府安排82.64亿元,海外华人华侨捐资10.84亿元,奥组委补助资金3.68亿元,教育部所属3所高校自筹3.86亿元,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法人招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二、审计情况

审计署自20xx年下半年开始对奥运场馆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国家体育尝国家游泳中心等标志性工程,全部由中央投资属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41个奥运项目,以及教育部、原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建设的5个场馆项目,由审计署直接组织审计;其他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进行审计。

审计署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始终以“服务奥运、保障奥运”为总体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从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促进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场馆建设任务。四年来,审计累计抽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监理旁站等方面质量控制文件3万多份,出具240余份单项审计报告,发现违规招投标、项目法人招标遗留问题未解决等各类问题350多个,提出审计建议近800条。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大部分已整改和落实,效果明显。单项工程完工后,审计署及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共审核工程结算资料4500多份。已完工结算的92个项目共上报工程结算额166.7亿元,审计核定工程结算额152.53亿元,审减14.17亿元,审减率8.5%。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北京市及相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奥运场馆建设,并成立了专门机构统筹组织。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密切协调、特事特办,给奥运项目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各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生产等控制,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意见,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总的看,奥运场馆建设进展顺利,全部项目均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率100%,其中38个项目获得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结构长城杯金奖等各类奖项118项,较好地满足了奥运会赛时运行要求,得到国际奥委会、各国奥运代表团官员和运动员以及国内外来宾的高度评价。工程建设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也未发现重大损失浪费和违法违规问题,资金筹集和使用基本合规,项目投资控制总体情况良好。奥运会结束后,奥林匹克中心区成为北京市新地标和旅游热点,举办了多项大型活动,截至目前已接待国内外游客400多万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跟踪审计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违规招投标、法人招标遗留问题未解决等问题。

(一)个别项目招投标存在违规现象。

审计发现14个项目的28项专业分包和材料采购招投标存在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主管部门核准方式招标和评标,工作存在错漏,影响中标结果。

(二)国家体育场等项目超概算。

国家体育场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总投资31.4亿元,但因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高、功能和标准调整以及主要建材涨价等原因投资超概算约4.56亿元。

(三)项目法人招标遗留问题未解决。

为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奥运项目建设,同时解决赛后场馆经营问题,北京市政府对国家体育场等奥运场馆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由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建设和赛后经营。其中一些项目投资方存在资金不到位、中途退出、将主体结构工程分解后各自组织施工等问题,政府在项目法人招标时承诺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比较困难。如国家体育场股东之一的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项目开工投资就不到位,至今仍拖欠4700万元。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提出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随审随纠,效果明显。审计提出有的项目进度滞后问题后,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政府多次研究落实解决方案,对问题较大的项目实施重点督导、全程跟踪,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的有力措施,保证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六、审计建议

(一)通过筹办奥运会,北京具备了世界一流水平的比赛场馆和系统配套的相关设施,奥运场馆成为国际社会了解北京、认识中国的新窗口。建议北京市政府认真研究奥运场馆赛后运营机制,统筹规划奥林匹克中心区运营管理,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奥运项目更好地发挥整体投资效益。

(二)对奥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招投标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吸取教训,并加大处罚力度。对地方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项目法人招标遗留问题未全部解决等问题,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奥运整体形象。

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怎么计量

法律分析:1、四统一:编码、名称、单位、规则

2_清单编码:12位,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后3位由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项目名称设置:A、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名称。B、计价规范中项目特征,C、拟建工程情况。缺项可编补充,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示之。

3、预算定额与清单项目的区别:前者按工序分,后者按综合实体。

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造价是什么专业

造价一般指的是工程造价专业。

工程造价本科专业介绍

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到的能力应包括:对工程具有较强的工程量计算能力,能编制施工图预结算、工程量清单、造价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熟练应用造价软件,有一定的资料管理能力等等。

工程造价本科就业前景

工程造价行业就业前景很好,工程造价是属于土木建筑方面的,因为每个工程都会需要造价预算,就这个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于造价这个行业来说也是十分可观。

工程造价本科学习课程

画法几何与工程制图、工程制图与CAD、管理学原理、房屋建筑学、建筑材料、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学、建筑工程计价、土建工程计量、安装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电工学、流体力学、建筑电气与施工、安装工程计价与计量、建筑给排水与施工等。

工程造价本科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高等教育文化理论基础,适应我国和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土木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工程造价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获得造价工程师、咨询(投资)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全过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工程造价管理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程造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受到工程造价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编写各类工程估价(概预算)经济文件,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分析、造价确定与控制等工作基本技能。

工程造价本科必备能力

1.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2.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能够编制有关工程定额;

4.具有编制建设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物资供应计划的能力;

5.熟悉有关产业的经济政策和法规;

6.具有建设工程成本核算、分析和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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