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重庆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以及危房的鉴定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项目名称处置方式实施部门1取水许可证年审取消市水利局2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取消市教委3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取消市劳动保障局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5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取消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取消9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取消10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取消11单位公章管理卡取消12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取消13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取消14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取消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16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取消17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调整,改为备案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19兽药制剂许可证取消市农业局20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取消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取消2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取消24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取消2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取消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审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取消29收容站(点)的审批取消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31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取消3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取消34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取消35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取消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7酒类广告审批取消3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取消39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取消4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取消41房地产广告备案取消42合同鉴证取消43粮食收购证取消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
放
45进口汽车销售备案取消46“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取消47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取消48市场登记证取消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
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5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取消5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取消5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取消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
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
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
场审批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57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调整,改为登记58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调整,改为日常工作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
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
格评审确认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费的审批取消
6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取消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取消67工资宏观调控审批取消68经营者年薪制审批取消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
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70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取消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
案开放审批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
批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
法审批取消
74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取消75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取消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77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取消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
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备案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
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
法或工作细则备案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
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
案取消
84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取消85
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规
划
局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
镇)的总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
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
目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
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
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取消
9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取消95
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市计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资格审批
取消
市
建
委97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取消99
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许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100车辆清洗站运营许可取消101户外灯饰设置许可取消10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取消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
施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审批许
可取消
104
卫生用品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市
卫
生
局105医用氧舱购置批准书取消106强化食品审批取消107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加药食品)取消108辐照食品初审取消109保健食品初审取消110
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登记
取消
市
国
土
房
管
局1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调整,部分下放区县
(自治县、市)
1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113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取消114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取消1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取消116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调整,改为注册登记11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审批
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市
国
土
房
管
局118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调整,改变管理方式119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12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调整,改变管理方式121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改变管理方式122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123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年检取消市盐务局12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整,行业协会管理市科委125
企业人员流动调动审批
调整,只保留“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员调动和政策安置性调
动审批”。市人事局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第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察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经法定程序核准后,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第七条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并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技术分析、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禁止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取得前款所列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人员;
(四)有相应的场地、装备和检验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由申请人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危房的鉴定标准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扩展资料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房
好了,关于重庆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和危房的鉴定标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