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国家标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国家标准的知识,包括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投标时有工程量缺漏项和变更的,怎么写报告给建设单位
投标时有工程量缺漏项和变更的,怎么写报告给建设单位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采购清单缺漏项,属于招标人失误,可不再重新评审或招标,因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后期实际发生时应再计入结算总价。参考档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专案,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如果采购清单中已含有该专案列项,但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则视为此漏项含在其他专案报价中,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不再额外增补费用,不需要重新评审。
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验收报告怎么写
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经预验收合格,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所以,通常申请中应当说明单位工程已经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档案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通过自行组织的检查评定与预验收,资料齐全,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立项报告怎么更改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立项程式】建设工程专案立项包括审批专案建议书和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属国家审批的专案以及旅游宾馆、高档写字楼、别墅渡假村专案,由各地州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转报国家审批。
二、属省审批的专案的立项程式:
1、专案建议书审批:
(1)专案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
(2)专案建议书所需附件:
①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②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③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④中外合资专案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
(3)专案建议书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专案隶属关系经各地州市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2、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专案建设单位以批准的专案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专案建议书规定地区范围内,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专案建设地点;
(2)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
①批准的专案建议书;
②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
③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
④中外合资专案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
⑤重大专案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
(3)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审批。
建设单位质量评估报告怎么写
Q我
我可以帮你
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档案、设计档案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何算工程量不漏项?
多了解施工工艺
工程量签证单中没有建设单位盖章能审计吗
当然不可以,所有涉及工程费用变更的都需要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确认和盖章。
建设单位房建工程竣工报告如何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填写。
一、要满足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式是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四、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完成,主要把工程的施建情况、工程概况、内页资料情况、质量方面的资料统计及分析情况,同时还应该附:
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意见3、各相关单位对质量的评估报告4、工程质量保修书5、规划许可证6、消防部门的相关认可档案7、相关实验资料8、住宅质量说明书和保修书。隐蔽工程记录应在下一步工程开始之前报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现场检视认可、签字,并存入资料档案。
施工完了,图纸变更的施工工程量和签证单怎么做
合同上有注明的参照合同。
未予注明的需协商,一般涉及变更的工程量或签证单都是随施工随办理的,只不过最后统一决算。
你们现在还没有做?工程做完了都?
如果是的话,看建筑单位素质了,但是肯定来回跑,被动很累人的。工程量大的话,必须注重,工程量小的话,一般都不记取。
工程因造价员失误输错工程量时投标单位如何报价
投标单位按清单量进行计算报价啊。
到底是招标档案的量算错还是投标档案的量算错啊?
而且这样会产生不平衡报价的,如果招标档案量算少了,那么投标单位会故意把本专案的单价提高,在最后增补中获利的。
求助,投标报价时招标人给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不能变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案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专案的,应采用该专案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专案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专案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专案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专案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释出的资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专案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专案,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释出的资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专案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28)
4.7工程价款调整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几个不一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
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
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
工程价款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率是什么意思
熬过“两个十四天”,多地迎来了建筑工地集中复工潮。接踵而至的是无可规避的工程价款调整:一方面,疫情作为工地复工的背景,必然带来防疫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此前为管制疫情而采取的延迟开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人工费、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波动,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将势必引起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调整首先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价管理办法、细则与文件调整与规范;若发承双方仍有争议,则可以通过索赔强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甚至按情势变更原则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通过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
当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以及无锡、三明、郑州、青岛、厦门、乐山等市已经发文指导当地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规定的防疫成本及价格风险分担原则,事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当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1、如何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针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人员费用,各地态度较为统一: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如郑州市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以及青岛市强调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省还细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东省也围绕工程造价调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厦门市则从施工安全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这符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较好保护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2、如何合理分担人工价格?
针对建筑工人短缺引发的工资变化,各地立场有所出入。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无锡市明确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湖南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规定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工程计价。
由于人工综合单价调整政策差异,浙江省则将人工价格变动视为市场风险,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3、如何合理分担材料价格?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和9.8.4条,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将价格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发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而在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造价信息调整法或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即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针对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异常变动,浙江省同样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单项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厦门市则充分考虑了预见性,针对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仅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且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给予调整。
此外,也有地区支持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签证并结算调整,或认为材料价格变动可能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当然,这一模式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适时缩短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的信息发布周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四川省也部署加强材料价格监控。
除引导发承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外,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优惠政策空间,如浙江省明确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川省乐山市针对疫情期间新开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将实行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这一动作启发各地:减、免、缓现金保证金,也是帮助建筑企业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应对疫情的直接措施。
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国家标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国家标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