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加盖二层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加盖二层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2、如果有老房子的得,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的,还要出示其复印件,因为该证据上注明了其房屋的面积等相关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
3、申请人建房的申请,说明建房的事由、建房地址、占地类型、面积等内容后,送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盖章后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建房申请表格,填好相关内容后,由该所报乡镇政府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5、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来是两层的房子,现在想加建到4层要办什么手续呢
自家的楼房加建手续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建房(目录3申请手续-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扩建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屋扩建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老房权证到村委会(居委会)填写建房审批表,村委会(居委会)审批同意、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申报,乡镇建房办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发给建房(翻建)许可证,就可扩建。如果所在的是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还要遵守业主公约和与物业管理处沟通,如是自建房扩建也要以不影响相邻权为前提。
房屋改造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情况一:持有土地证、房产证的。首先将老房子进行拍照,然后写出改造申请,向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出示土地证、身份证、房子照片、房产证进行报建申请。
情况二: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如果土地证上面四邻清楚,那么流程同情况一是一样的。
情况三:没有房产证,四邻不清,那么就绪要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进行认定,之后再写出申请,并向行政审批大厅的规划局窗口出示老房照片、身份证、土地证进行报建。
报建之后,经过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才可以进入相关的办理程序,这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立体效果图、施工图、布置图、现状图等。
报建之后经过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发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不允许翻建扩建和改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重建需要的手续有:一、建房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二、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三、镇政府初审;四、镇政府公布初审意见;五、县级机关审批;六、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许可证;七、镇政府查验;八、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九、镇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十、建房户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十一、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