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材料的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制定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材料的要求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材料的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现行规定。应选用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遵循新型、轻质、节能、经济、适用、耐久、环保、健康的原则。应优先选用本地化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60%。
建筑外立面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使用耐久性好和易维护的建筑材料,宜合理使用清水混凝土。
在保证结构性能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同时:
1、应采用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住宅建筑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小于6%,公共建筑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小于10%;
2、宜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宜选用可快速再生的天然材料等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资源的消耗量,选用物化能量低、可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建筑结构主体应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混凝土结构部分受力普通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85%以上;或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超过50%;
2、钢结构或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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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成品住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1000元/平方米
凤凰网房产讯据苏州住建局网站消息,苏州住建局10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成品住房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
根据《通知》,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通知》从四方面对成品住房建设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成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整体厨卫、智能化等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二是成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成品住房建设专篇,内容包含成品住房建设指标、成品住房在小区总图中的位置(或幢号)、建筑面积以及建设时序等。成品住房建设应按幢实施。
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合格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从事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为确保苏州市成品住房装修基本品质和功能,装修综合单价不宜低于土地出让楼面单价5%~10%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属地政府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
在成品住房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按不同户型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
三是样板房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开发建设单位宜提供不同装修风格的成品住房供消费者选择,以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成品住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此外,《通知》还对成品住房验收交付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等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和成品住房的分户验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包含装修工程部分。成品住房质量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是成品住房交付时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投诉问题。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考核;对性质恶劣的问题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2017年7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建设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导实施全装修。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装饰装修设计的要求建筑工程介绍
制定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装饰装修设计的要求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装饰装修设计的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建筑土建工程设计一体化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30%以上户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2、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构性构件。
装饰装修设计中,不应破坏结构主体,不宜改动机电设备终端的位置,不应影响建筑设备的效能。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时,其比例不小于30%。
厨房、卫浴间宜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卫浴间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
频繁使用的建筑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易于更换。不同寿命的部品组合,应便于分别拆换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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