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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装修土地增值税扣除,房地产土增清算样板房的家具不可扣除吗

时间:2023-09-09 作者:绍鑫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样板房装修土地增值税扣除,以及房地产土增清算样板房的家具不可扣除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房开公司未使用的设计是否可以土地增值税扣除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土增清算中对厨房安装推拉橱柜是否能扣除

您好!

一、装修(饰)概念税收概念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二、税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该政策也未具体建安费的核算内容,地方税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榕地税发〔2008〕108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穗地税函[2008]342号三、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样板房独立于销售商品房以外单独建造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在销售商品房内既作样板房又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样板房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四章扣除项目——

(五)加计扣除,即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南地税函[2009]441号——

装修材料可作为成本项目扣除,装饰品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地方税政也未明确装修费的具体内容。

三、建筑安装费包含的内容

那么,精装房所用的家电、家俱可否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呢?唯有从建筑工程学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规范解释。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可判断,家电、家俱并不构成工程实体。

根据工程结算规范,工程定额并不包含家电、家俱,不作为结算取费的依据。

可见,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南地税函[2009]441号应也是基于此点考虑的。

四、装修事项的其他涉税事项

部分税政人员认为,如交房标准为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开具了建安发票,可作为成本项目扣除。是否如此呢?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项业务为兼营业务,家电、家俱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同理,所售家电、家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为房企的兼营项目,应分别核算计税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其他

家电、家俱保修问题,由于购房人无法提相关票据,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综上所述,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望采纳,谢谢

房地产土增清算样板房的家具不可扣除吗

不可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给予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销售收入的50%至70%的幅度内给予扣除,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3、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重复扣除.

4、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5、第一款规定的"50%-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

(三)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来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关于样板房装修土地增值税扣除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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