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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绝对禁止强拆强建,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长远利益。
(二)充分衔接、规范运行。增减挂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加强项目区实施各环节监管,确保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三)因地制宜,尊重规律。增减挂钩应与农业产业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注重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农民集中安置点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貌、统一管理,与当地环境和地域特色相融。
(四)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相结合。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农民的用地面积应明显小于原占地面积。
(五)注重结合,提升效益。强化增减挂钩项目与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农业园区、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夯实脱贫攻坚基础。
第四条县、乡镇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一)县政府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审核和验收,组织协调,督导进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有效管护和利用等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动员、谈判签约、收方计量、监督补助资金发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程移交后的管护、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的调处等实施中的事项。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资料、技术指导、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和在线备案,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利用监督等工作。
(四)县级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国网旺苍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增减挂钩申报、实施、验收、移交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
1.拆旧复垦补助费。旧房拆除根据测量的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按照6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且每户拆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混凝土、石板院坝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合土院坝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上补助只针对拆旧建新户。
2.建新补助费。拆旧建新户按照2.5万元/户的标准(包括过渡安置补助1000元/户和风貌打造补助2000元/户)补助。
3.只拆旧不建新户实行货币化安置,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包括拆旧补助)。
4.与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政策支持类项目统筹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在不违反政策规定前提下,农户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5.对于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不得高于1万元。
6.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补助: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占地原则上进行土地置换;为维护被占地群众切身利益,对因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助费用,按照当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6倍进行补助,占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助费用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只转用不征收,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涉及人口安置,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二)补助方式及对象。补助资金由投建方全额支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一折通兑付到农户的方式及时支付。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具体参与农户以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已实施的嘉川、黄洋、普济、木门和九龙项目以2017年3月4日公安机关锁定的户数为准,未实施的项目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实施规划时间公安机关锁定的户数为准,之后分户的一律不予认可,按原户口数量计算。
(三)补助程序
1.农户申请,登记造册,协议约定。投建方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区村组先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由农户提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耕地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投建方共同签订拆旧复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拆旧复垦补助资金的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户补助资金发放按实施进度分批发放,具体为:签订拆旧协议时向农户发放拆旧补助总额的20%,拆旧动工时发放拆旧补助总额的30%,完成拆旧后向拆旧农户一次性发放余下的50%拆旧补助资金。
3.拆旧建新户和货币化安置户补助资金的支付。拆旧建新户补助资金的支付:农户完成新房屋基工程时拨付建新补助总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后向农户发放建新补助总额的40%;完成房屋建设入住并经乡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的30%建新补助资金。货币化安置户补助资金的支付:农户完成旧房拆除后须向当地乡镇书面提交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并经项目部、社、村、乡镇确认后,按照规定标准向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拆旧复垦
(一)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和申报项目入库前,由投建方使用无人机航拍1:2000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二)复垦地块必须符合增减挂钩项目技术规程要求,必须在立项或符合变更条件的图斑范围内,若超出范围或位置偏移,均不得纳入实施对象。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指标,套取国家资金。
(三)拆旧复垦由投建方组织机械队伍统一实施。拆旧农户自行负责清运拆旧范围内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材料,拆旧范围内的被损毁林木按照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复垦出的地块待验收后交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配,集中居住区建设被占用耕地的农户优先使用。
(四)复垦地块要按照高标准农田进行打造,尽可能改造为水田,做到田坎整齐规整、田间无建渣瓦砾、无杂草林木,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
第七条集中居住区建设
(一)乡镇是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统筹、协调、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风貌、统一配套,因地制宜、集中成片修建,无地质灾害隐患,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至少5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占地规模和安置户数必须达到实施规划批复和符合变更条件,选址在地质结构稳固和交通便利、有水源保障的地方,建设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为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序进行,项目区乡镇要与农户签订到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协议。
(五)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建设采取统规自建的模式。项目区乡镇要指导拆旧农户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有资质、技术、资金保障的建筑企业统一修建房屋,确保农民集中居住区风貌统一、进度一致。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规划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乡镇和投建方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并召开群众会议,经“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建设内容和规划方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确定和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户数、人口锁定后,由投建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勘查、测绘地形图、设计平面布置图、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方案图纸在征求被安置农户意见后报乡镇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签并报送分管副县长审批。设计方案图纸经审批后在施工现场公示挂牌,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和进行风貌控制。
(七)为确保风貌统一,在农户建新补助资金中预留2000元作为风貌打造保证金,经县级自验合格后再一次性拨付。凡不按图纸修建、破坏风貌的农户,乡镇督促其限期整改,其预留的2000元保证金不予发放。
(八)农民集中居住区测绘、勘查、环评、地灾评估、占用林地审批、规划设计等费用由投建方承担。
(九)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必须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房占地面积控制在90-150平方米。其中,家庭3人及以下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4人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建房占地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养殖生产用房每户20平方米,院坝、公共道路每户20平方米,占地位置和面积由乡镇和辖区国土所现场打桩放线确定。
(十)各项配套建设要功能齐备,完整规范,预先下埋管线。集中居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场道路、场平、堡坎、通水、通电、排污设施、地下管网、排水沟渠、地表硬化、绿化等。
(十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民建房按集体建设用地程序依法报批相关手续。
(十二)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由项目区所在乡镇负责收方计量,同时邀请乡镇纪委做好监督工作,组织业主代表、跟踪审计人员、监理、村组干部、农户代表收方计量并签字认可,要派专人做好旁站监督。由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周期长,项目区所在乡镇要分阶段收方验收,项目完工后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增减挂钩项目投资成本核算
(一)下列各项费用以审计结果直接计入增减挂钩项目成本。1.拆旧拆除补助;2.拆迁安置补助;3.农户拆旧复垦奖励资金;4.工作经费;5.农户安全意外保险费;6.机械复垦及耕作管护费;7.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费;8.竣工测量费;9.项目前期可研论证费;10.项目规划设计编制费;11.项目勘测定界费;12.省土地整理中心技术服务费;13.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14.耕地质量检测费;15.房屋质量检测费;1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1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18.监理费;19.结决算审计费;20.在线备案、建新区变更调整费;21.竣工验收费;22.资金利息;23.企业工程管理费;24.安全文明施工费;2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26.复垦区后期管护费、地力培肥和调地费;27.不可预见费。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总投资以最终审计为准),项目竣工后,审计的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投入比例未达到的,在项目收益分配中扣减投建方投入不足部分。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占地规模和户数确定后,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勘察、测绘和设计,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工程预算(含屋面瓦、外墙砖、漆等),报当地乡镇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作经费
(一)乡镇和村社的工作经费发放标准。根据项目终验后的复垦规模,按照2000元/亩核拨工作经费,投建方和县政府各承担一半,其中由县政府承担的1000元/亩由投建方先行垫付,待指标流转后再从政府收益中列支。该项工作经费由乡镇统一使用,重点向村社倾斜。超过规划拆旧规模80%的,在全额兑付2000元/亩的基础上,每超过一亩奖励1000元的工作经费。
(二)提前完成工作奖励。乡镇在200天之内完成规划规模80%并通过县级验收,每亩奖励200元,在200天以上250天之内完成规划规模80%且通过县级验收,每亩奖励100元。
(三)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按照200元/亩的标准进行发放,单个项目工作经费发放以实施规划批复规模为准。
(四)使用范围。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下村补贴,燃油补助、通讯补助、加班值班补助、工作奖励、误餐补助等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工作支出,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五)支付方式。投建方在实施规划批复后项目开工前,根据批复规模,需将乡镇(村)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足额注入共管账户。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和有效复垦规模,经现场踏勘和共同商议后每季度拨付一次乡镇(村)工作经费。
第三章项目区规划管理
第十条严格编制实施规划。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前,要综合分析实施潜力条件和实施效益,应用最新遥感影像或者无人机进行航拍形成最新正射影像图,作为实施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拆旧复垦范围要严格二调图斑、年度变更调查、遥感影像、实地四者一致。严禁将“空图斑”纳入拆旧复垦范围。拆旧地块地类应为村庄用地,包括具有合法来源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在编制实施规划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按照项目区控制规模的30%,预留指标统一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
实施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参与农民在集中安置点修建住宅的,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60平方米。
第十二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编制实施规划时必须逐户征求参与农户意愿并登记造册,在报审实施规划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具审议意见和讨论通过的决议。
第十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农民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的,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协议,按标准补偿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公示,在申报实施规划时,乡镇出具项目区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并附名单。
第十四条严格规划审查。乡镇对申报的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实施规划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按照《编制指南》编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群众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规划成果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镇政府、县政府报批请示文件;
(二)实施规划文本(含正文和附件);
(三)拆旧复垦潜力地块分布图(以村为单位,按照1:10000比例尺打印成图);
(四)优于0.5米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或无人机航测影像。
第四章项目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实施方案编制。在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实施规划后30日内,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和政策宣传,在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拆旧复垦标准、补助标准、安置点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实施程序、补助资金发放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等,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严格施工设计。实施规划批复后,项目区所在乡镇要组织投建方编制施工单体设计方案,项目区内的拆旧复垦地块、安置点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工程设计、立项及实施,施工图设计比例为1:500,并邀请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为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全面实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设占用的耕作层要予以剥离,用于提升复垦耕地质量。
第二十条严格项目工程管理。投建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详细的施工日志,监理单位要有详细的监理日志,项目区所在乡镇要有详细的工作日志,县自然资源局要有详细的检查日志。县自然资源局应为每个项目选派一名现场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工程资料收集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投建方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影像、拆迁协议、资金兑付、工程建设和隐蔽工程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工程验收和实施规划验收规定,做好竣工资料整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五章项目区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增减挂钩项目验收规定,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区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在申报验收时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竣工并经乡镇自查后方可申报验收,经县政府同意后,责成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安置点建设配套和农户安置情况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项目验收审查。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依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按照设计完成,是否达到土地复垦、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有关质量标准,工程实施、竣工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甲等
390-46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50-32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类
补偿标准
条件
调整后标准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
100-30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池
50-85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塘
7-12元/m3
鱼塘
30-40/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m3
块石、卵石
7-12元/m3
土埂
水井
(机井抽水机电
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墙
50-65元/m2
砖砌、粉饰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墙
晒坝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3
砖石砌、混凝土
灶
680-110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台
50-85元/m3
砖、石砌
坟墓(明坟、有主坟)
1500-20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1000-1500元/座
土坟
苕窖
30-70元/m3
土窑、石砌、砖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3
砖砌、混凝土结构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结石
80-120元/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m3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
5-10元/根
水泥桩
3-5元/根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
条件
补偿标准
备注
果
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10000-30000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干
果
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初树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葡
萄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10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30000-50000元/亩
经
济
树
油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椒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桑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木
胸径1.3m处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亩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林
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10000元/亩
苗圃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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