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过程是什么
一、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过程是什么
1、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力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以及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农村建房贷款手续是哪些
农村建房贷款手续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农村户口属城镇户口吗
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农村户口不是城镇户口,应是居民户口。福建省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
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连江县农村医保缴费处在哪
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从医保局发布的缴费通知来看,连江县农村医保缴费处在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福州市连江县敖江路凤凰城)连江县地处福建省东部沿海,东与台湾、马祖列岛一衣带水,西傍省会福州,南扼闽江口,北接闽浙通道,雅称“闽都金凤”。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
_农村办理宅基地的手续及流程以及地点: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