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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村翻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济宁市下面农村可以在原来宅基地上房子可以随便盖吗

时间:2023-09-08 作者:晴娴 42 42


很多朋友对于济宁市农村翻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和济宁市下面农村可以在原来宅基地上房子可以随便盖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济宁市农村居民有一级残疾证的交社保有什么政策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不同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原“新农保”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原城居保设为从100元到3000元14个档次,原新农保制度缴费档次少且低,很多农村居民想多缴多得也无政策支持。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设为100元至5000元12个档次,居民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同时,居民参保缴费有补贴。今年,济宁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500元至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缴费时间越长、增发数额越多。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也可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5元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济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已连续4年5次调整提高,由最初启动时55元提高到今年每人每月85元以上,其中,太白湖新区每人每月100元,高新技术开发区、兖州区每人每月95元,远高于国家70元标准。同时,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间,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根据规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30%,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济宁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服务、监督等活动,主要包括村庄的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第四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体制,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分类指导、示范引领、建管并重、制度保障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信、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对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农村人居环境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九条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政府投入、村民自筹、社会资助、经营主体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的合理分担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第十条鼓励开展秸秆利用、垃圾发电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科技化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设施;

(二)道路、绿化设施;

(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四)其他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第十三条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第三章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以及生活垃圾的组织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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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

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三、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四、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六、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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