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西安城中村改造装修队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城中村自建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篇1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重点解决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农贸市场、市政公用设施、广告标识、建设工地、园林绿化、城市亮化、河道水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创造宜业宜游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美丽富裕新安康建设。
二、基本原则
城市精细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管并举、标本兼治,规范作业、严格执法,舆论监督、群众评价的原则。
三、任务分工
(一)市容市貌精细化管理
1、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落实清扫保洁制度,按标准配备环卫清扫人员,每日清扫作业不少于2次,首次清扫在上午7:00之前完成,第二次清扫在14:30前完成,达到路面无积土、无废弃物、无成堆垃圾,路面整体感观洁净。按标准配备环卫保洁人员,达到六无六净,“六无”即:无废弃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和树叶、无砖头瓦块、无积水积冰、无人畜粪便、无污泥沙石;“六净”即:道沿净、墙根净、树穴净、人行道净、收水口净、果皮箱净,环卫作业车辆干净整洁。主干道冬季保洁时间为7:30至20:00,夏季保洁时间为7:30至22:30。次干道、背街小巷保洁时间、质量达到行业标准。节假日期间,商业区、公园、广场周边要增加保洁力量,适当延长保洁时间。城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清运,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环卫车辆(含机扫车、洒水车、电动保洁车、三轮垃圾收集车等)维修保养及时,车体干净、车容整洁、运行良好,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确保机械车辆安全无事故。做好机械化清扫和人工保洁的有机衔接,清扫保洁率达到100%。除雨天外,每日对主干道洒水降尘2次,每月冲洗1次。建立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确保道路清扫保洁无缝对接。加强垃圾收运科学化管理,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运用远程监控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果皮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工作。根据垃圾产量的变化,适时调整清运方案,合理安排车次,确保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2、市容秩序管控。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规范占道经营行为,加大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悬乱挂、出店经营、马路市场等现象的治理力度,营造良好市容环境。实施中心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化管理,落实“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建立定期曝光、通报考核评比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明查暗访、限期督办整改等方式,对各有关部门、镇办(社区街道)、单位落实“网格化”管理和“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及时跟踪问效,推动市容市貌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辖区镇办)
(二)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
1、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整、干净整洁、标线、标志连续性和引导、警示功能良好,交通设施精细化、人性化程度高(一年清洗2—3次,损坏的及时维修)。城区专用停车场标识清楚,道路机动车停车场位(包括临时停车场位)标示标线标牌规范,车辆停放有序、朝向一致,路面无违法占道停车;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牌,标线清楚、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无乱停乱放现象。结合缓堵保畅工作,加大对机动车乱停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规定停车区域外的占道停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各类道路乱设点、乱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过不间断的整治活动,确保主要道路车辆停放有序,无占用道路、挤压盲道等乱停放现象。(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2、推进文明交通行动。开展经常性的文明交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将文明交通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必修课,提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乱停乱放、闯红灯、超载超限、三轮车载客、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三轮车、架子车不按限时限路段通行、超长超宽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秩序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3、城市客运秩序管理。强力推进公交体制改革,优化拓展公交线路,更新更换老旧破损公交车辆,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按照公交站间距400米—800米设置公交站点,提升公交分担率。公交企业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营,驾驶员遵章守纪,车辆运行做到“三稳”(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五报”(报路别、行车方向、到达站、预报下站、转乘站)。车辆卫生清洁,无污垢、无积泥、无积水,车身净、玻璃净、底板净、座椅净、扶手净、裙板净,公交站牌牌面整齐,标注方向与行驶路线一致,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站杆正直牢固,无歪斜、松动、锈蚀,无乱贴乱画。出租车实行“六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即统一车型,统一车体颜色,统一顶灯标识和标志,统一驾驶员培训,统一车辆座位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加大公共营运秩序整治,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黑出租非法运营,治理出租车随意调头、随意加价、拒载乘客等不文明行为,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内环境卫生干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
(三)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精细化管理
1、农贸市场管理。抓好市场划行归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活禽屠宰、农残检测等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业主、经营户、行业监管部门、办事处等各方责任,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制度,落实驻场管理人员,做到摊位摆放整齐,无下摊、出店出场经营;活禽隔离屠宰销售,肉类封闭销售;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做到一摊一桶、密闭收集。车辆停放、店牌蹲放规范有序;“三防”设施到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汉滨区城-管局、辖区办事处)
2、便民市场(便民服务点)管理。便民小餐饮要着眼于完善功能,落实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按照“五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摊位招牌、统一桌椅板凳、统一服装、统一经营时间);便民果蔬市场要按照“四规范”(规范摊点面积、规范摊棚摆设、规范果品摆放、规范经营时间)要求,做到限时、定点、划线经营。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落实“摊前三包”,解决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药监局、汉滨区城-管局、辖区办事处)
(四)市政公共设施精细化管理
完善城市路网体系,实施畅通工程,科学实施道路渠化,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加快停车场建设,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林荫停车场建设,逐步增加停车场数量,最大限度施划停车泊位,拓展停车空间,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实行每月一排查,对毁损路面进行及时修复;加大巡查力度,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予以更换。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搞好道路标识标线施划、交通指挥信号设置维护、指示牌设置维护工作,优化城市交通组织。更换维修破损的公交站牌、完善站点站牌设置。城市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处理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地下停车场、人行天桥、书刊报亭等市政环卫设施环境卫生管理达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
(五)广告标识精细化管理
1、规范门头牌匾。做好摸底调查,建立中心城区各条道路的门头牌匾数据库,统一规划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对破损、脏污及一店多牌现象,及时更换、冲洗和取缔;对于违规设置的小灯箱、霓虹灯等坚决拆除,禁止悬挂各类促销布幔条幅等宣传品。对新开道路,提前介入,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做到城区沿街门店门头牌匾统一设置、整齐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严把审批环节,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加强对已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维护,做到干净整洁、安全牢固,对城市主干道、主要节点的各类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集中清理,对私自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宣传牌进行拆除。认真落实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条例,严格审批、监管广告内容,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3、加强非法广告治理。清理清除市政设施表面的非法广告,推进社会公众信息发布栏的建设进小区工作。强化中心城市野广告执法管理,加大源头查处力度,充分利用好非法广告电话追呼系统,严厉打击非法发放、张贴小广告行为。坚持片区日巡查制度,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各双创片区双创办、辖区办事处)
(六)建设工地精细化管理
1、建筑工地管理。深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推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类工地管理主体和监管责任,严格围墙、大门设置标准,加强督查,定期修补粉刷。按照管理职责,每周对建筑工地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开展联合整治,互通信息。规范管理工地环境卫生、职工食堂、厕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防制。对黄土裸露无覆盖、道路未硬化以及工地围墙、大门设置不规范和破损的',及时督促整改。中心城市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和大门必须符合设置标准,美观整洁。工地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上墙,防尘措施到位,道路硬化,物料堆放规范,裸露黄土覆盖及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渣土运输治理。落实渣土运输源头治理措施,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滴洒抛漏。渣土运输车辆证照齐全,持证运输,按规定线路行驶,实现渣土运输的规范、动态、高效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带泥上路、抛洒滴漏现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3、私人建房和门店装修管理。严格执行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划分责任区,落实监管人员,实施蹲点值守、严格监管,遏制中心城区私人违法违章建筑、门店装修占道施工,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渣土清运沿路抛洒现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七)园林绿地精细化管理
定期对中心城市的公园、广场、游园以及道路绿化带、树坑、绿篱、草坪、花坛内的杂物、树叶、残枝等垃圾进行清掏。及时修剪行道树,对缺株、死株进行补栽。做好辖区所有道路绿化带的日常管护以及绿化景观的布设工作,做到公园、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行道树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高新区城-管局)
(八)城市亮化精细化管理
坚持便民利民与美化城市同步推进,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和亮灯率达到98%以上,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道路照明的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加强照明设施巡查维护,灯杆无倾斜、下沉现象,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粘贴,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高新区城-管局)
(九)河道沟渠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
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规划,严厉打击城市内河道非法采沙行为,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全面达标。推进河道沟渠岸侧农户改厕工作,河道沟渠岸侧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完善河道沟渠周边环卫设施;开展河道沟渠排污口治理,禁止违规排放排污;持续开展汉江、月河、吉河、黄洋河及一江两岸等沟渠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河岸立面整洁、水清岸绿。(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汉滨区水利局、辖区办事处)
(十)居住小区环境精细化管理
推进双创提升进小区活动,建设重心下移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采取综合治理、行业规范、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委托托管等办法,集中开展居住小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美化、规范停车等整治活动,解决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垃圾乱倾乱倒、车辆停放无序等乱象,切实提升居住小区管理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配套、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环境秩序良好”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汉滨区城-管局、城区各片区双创办、辖区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精细化管理是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客观要求和创国卫巩固提升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方案》细化分解,制定实施细则,一项一案,明确工作责任、管理标准、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尽心尽责,主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快基础建设。按照“双创统揽、民生城建”的总要求,继续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市场、停车场、交通网络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深化建设促进中心城市管理不断迈向新高度。特别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在已完成城市管理部件普查和启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推进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推进城市万米单元网格化管理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达到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类问题的“快速发现、精确定位、及时处置、有效监督”。
(三)强化依法治理。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实现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时、定人、定岗,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追究。
(四)提升市民素质。深入推进市民素质教育培训行动,着力开展市民素质教育进机关单位、进社区村组、进企业、进学校“四进”活动和行业教育培训行动,培育市民“爱我安康、树好形象”的责任感。市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精心策划选题,创新报道形式,通过开辟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题、专栏、专访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使广大市民形成遵守秩序、爱护环境、维护城市形象、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积极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做贡献。
(五)建立奖惩机制。市双创办建立对汉滨区、高新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考核评价机制,将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纳入双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和明查暗访的力度,及时兑现奖惩。市级各责任部门、汉滨区、高新区也要建立考核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考核机制。
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篇2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城市,实现居民安居乐业、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临城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繁荣、文明、和谐新临城”为目标,按照“宏观标准简单、微观管理精细”理念,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程,构建“大城管”格局,理顺体制,着力做好占道经营、广告牌匾、环境卫生、街道交通秩序等整治工作,精雕细刻,精益求精。
二、主要工作
(一)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
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三级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解决部门之间交叉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等严重影响我县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问题,为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工程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和环境卫生、市政、市容、绿化、规划管理以及流动商贩、露天经营、城市交通、客运秩序和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能,达到城市管理高效、快捷、综合执法的目的。
(二)增加环卫基础设施
在新建道路、小区等处建设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同时,结合我县道路实际情况,购买必要的机械清扫车、垃圾清运车。
(三)加强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实行“一证管多证”模式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将县城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分区,实施城区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大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力度。结合县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各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停车场、水果专业市场、蔬菜专业市场、小吃(烧烤)市场、汽修建材市场等市场体系建设,为经营者提供合适场所。二是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结合市场建设,逐步取缔街道占道经营摊点。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城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在经营业主申请办理营业手续时,经建设局(城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证照,以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四)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突破
1、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重点治理占道经营、户外广告、墙体外立面包装、垃圾清扫、清运、公用设施维护及绿化亮化等工作。
2、公安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对城区内养犬、户外遛犬的管理,并负责做好对狂犬、流浪犬的捕杀工作。
3、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清理整顿城市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出入县城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和各种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现象。禁止大型运输车辆、未苫盖的运输车辆穿越城区。
4、环保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环境、噪声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企业污染、烧烤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治理。
5、工商局负责制定《县城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农贸市场卫生、摊位、设施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治理。
6、交通局负责制定《县城客运车辆、占道修车等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随意上下车、占道修车等进行治理,并负责对穿越城区等级道路的维护管理。
以上各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后报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监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城管局),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和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整治活动进展情况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活动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每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活动进展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结合深入开展“三年大变样”活动,广泛宣传。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开通“12319”便民服务热线。文明办、爱卫办及各部门都要开展群众文明素质提升教育活动,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环境卫生意识等方面做好文章,通过群众素质的提高来改善城市环境。
(四)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累和完善城市管理的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措施。从细节入手,疏堵结合,变被动为主动,把环境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长效管理轨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大城管”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篇3随着管理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总体水平还较低,跟不上发展形势的需要,重建设、轻管理、规范少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应有功能,根据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XX〕6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规划法》为纲领,认真贯彻落实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巴音胡硕镇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城市建设,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科学规范的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原则;坚持整合城镇管理资源,优化城镇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坚持创新城镇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制度,真正解决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有效的开展城镇居民卫生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广大居民整体素质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
(一)要根据《锡盟城镇精细化管理标准》的范围,围绕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公用行业、市政设施、园林规划、公共交通、居民小区、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等管理内容,科学划分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形成管理区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整合资源,理顺体制。以发挥市政投资最大效益为目标,统筹实施市政规划,统筹项目审查,统筹安排施工;建立完善市政、社区、街道城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城镇管理相关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
(三)实施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要通过实施全员精细化管理岗位培训,使每位参与管理的干部职工都能深入细致的学习、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能力,强化规范意识、自觉意识和执行能力、团队的整体管理能力。
(四)完善监督管理考评机制,实行以奖代拨的奖励机制。在完善城镇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和城镇管理精细化目标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镇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将城镇规划管理、城镇精品工程建设、城镇街巷综合整治、城镇周边区域治理和城镇精细化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列为年度城镇管理的重点考评内容。考评实行分项考核,通过科学评价,按等级实施以奖代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城镇管理的积极性。
(五)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加强宣传。要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的各项机制,完善检查考评的各项措施、制度及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考评内容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及全体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保障
成立管理区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郝秀川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王利军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朱克飞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杨玉海党委委员、公安局局长
成员:
温宝龙管委会主任助理、交通局局长
姚忠生宣传部部长
谢海英建设局局长
齐贵军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艳明建设局副局长、环保局局长
宋田有公安局副局长
高天鹏民政局局长
贾凤英教育局局长
吕行计生卫生局局长
闫利军巴音胡硕镇镇长
包青龙工商局局长
毛建喜农电局局长
陈志宏环卫局局长
潘峰电视台台长
白玉和网通分公司经理
刘大柱移动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谢海英(兼)。
通过法律途径拆迁费按照规定是给原来户主的。你们的买卖本身不合法,返还房款(还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你们和拆迁房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拆迁政策是按照集体土地来拆迁的,不会给到你们手里,如果是租赁形式的就麻烦了)办法是一起通过信访等方式请求地方政府解决,不会按照住宅拆迁来执行,要求认定原来的协议无效,没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补偿费用低很多,可能只能起诉原来卖小产权房给你的村委会。这个合情不合法的事情只有在政府主持下协商了
还是原来的户主(村委会房产证上写着原户主的名字),绝大部分都没有过户,我们小区有很多外来人员买这个村的房子,现在马上可能要面临这个房子被拆迁的问题我们几年前由于资金不多,买了城中村的集资房,那补偿费应该给我们呢,到时不知会怎么处理呢,但一直都没有过户,后来想过户,可是村里不让过了,如果拆了房子
城中村小产权的房子买了没有过户,只有买卖合同,要是拆迁能要到拆迁费吗?
当村子里反悔,问你要房子的时候.........你是一点保护都没有的。打官司都没用..................房改房和小产权房完全是两个概念。房改房就是拆迁安置房。这种房以后会有房产证,可以买卖。所谓的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集资建房。他不合法在没有经过5证的5项审批。没有给国家纳税。所以不合法。在房产里面没有小产权这个说法的。那是开发商自己定义的。这种房子你只能和开发商进行买卖关系。不过这种风险很大。要是开发商跟你又诚信,你要和他买卖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是一旦出问题,你们的购买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办证是不可能的。全国这种情况太多了,西安要是办了,俯单碘竿鄢放碉虱冬僵别的地区怎么办?西安市房管局不会拿自己当靶子的。你没看北京最近很有名的那个画家村的官司?小产权买卖的。国家不支持的。人家农民说收回就收回..............顶多把你原来的钱还给你。
请问西安买大产权的房子和小产权的城中村改造房,除了改造房只有使用权,没有销售权外,还有什么弊端呢?
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而有的属于商品房,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有的还建房可以办理两证,如果你实在要买,谢谢。望采纳;出售时,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那么,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这点你要弄清楚,但部分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你好。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
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还建房到底有两证吗
目前是不合法的
我是农村外来打工人员,现一城中村某户欲售其房,我有意向收购,想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城中村的买卖是否合法?卖方是否只提供房产证即可?我是否能在现有房产基础上自己改建?如果以后集体规划改建,我是否有补偿?因为知识欠缺,咨询专业人士,如有另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望不吝赐教。
城中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大河报登过多次了,既然打算买房干嘛不多关注一下?以下摘抄郑州小产权房销售火爆建设部称难办房产证6月18日,建设部发出购房警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有些项目承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昨日,记者走访了郑州,发现大多处于郑州城乡接合部的“小产权房”,因为价格便宜,销售依然火热!〔特征〕〔最大卖点〕一套房子便宜十几万昨日,记者在郑州市北环附近一家房地产售楼部看到,售楼人员正在忙碌着。“有空房吗?”“还有20多套,再晚几天,说不准就没了。”一名20多岁穿白上衣男售楼人员迎上来,介绍他们的房子情况。他说,这个小区一共33000多套房子,去年年底交房,半年多时间就剩下20多套了。卖得好就是因为这种房子价格便宜。”他算了一笔账,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3600多元,一套100平方米房子,买下来也要36万多元,加上杂七杂八的费用,40万元左右。如果买他们这样的房子,均价26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子,我们只要30万元左右,每平方米便宜了1000多元。一套房子便宜了十几万元。〔致命缺点〕业主拿不到房产证“买完房子啥时候能给办房产证?”“对不起,我们公司是属于城中村改造,是买村里的地盖的房,土地是集体用地,暂时拿不到房产证,但迟早都能拿到。”这位销售人员坦言,来这里买房的业主都知道这个情况,“图的就是我们便宜。”“我知道他们办不来房产证,但是便宜吗。”现场的一位女士和记者交换着她的心得。她说,买这样的房子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跟周围房价一比较,就凭自己的工资,也只能买这样的房子了。售楼人员也明说,他们的房子没有预售证。这样的房子,就是“小产权房”。〔位置分布〕集中在三环附近城中村记者走访了多家中介后了解到,这样的“小产权房”资源都集中在三环附近的都市村庄里,城乡接合部最集中,有的就是村里盖的。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一些“存款不多,但有点钱,也不愿租房”的人。像这样的“小产权房”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一般都需要“一把付清”。“你干吗要这样的房子?”经三路一家房屋中介的房屋经纪人一听说记者想要“小产权房”后,态度并不积极,“这样的房子可不能过户啊!办不了房产证,又没法入户口。以后孩子上学怎么办,存在风险,你要考虑清楚。”“听别人说,这样的房子比较便宜。”记者说。“那你要想清楚了……”这位经纪人在记者一再要求下开始介绍房源。〔售楼承诺〕“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担心房产证的问题是没有必要的。”另一位售楼小姐说,现在买房子多是考虑迁户口和孩子上学,他们早已做好各种准备。“再说地是村里的,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在北环路另外一家“小产权房”售楼部,穿着红色上衣的女售楼人员同样也是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他们的房子每平方米才卖2000元,而且房产证两三年后肯定会办的。一位40多岁的中年女士在听完售楼人员的介绍后,拿着宣传页摇摇头走了,“跟商品房相比,房子是便宜不少,但房产证听着还是有点悬啊。”一位已经买过这样“小产权房”的业主说,当初他们买房时,就是给了一份盖有开发公司自己章的合同,不是建设部规定的购房合同。而这个开发商就是当地村委会注资成立的开发公司。〔官方表态〕办不了房产证,不受法律保护建设部这位发言人说,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同样,郑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员解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市民一定要谨慎购买此类房子。〔出现原因〕有市场,也因监管力度不够河南省住宅产业商会秘书长赵进京对于此次建设部发出的“小产权房”预警提示表示肯定,“这是一针强心剂,它提醒了一些购房者,不要因为图便宜而最终后悔,如果哪天扩路拆迁,外来户业主是不会拿到赔偿的”。他说,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监管不力,另外就是目前全国房价普遍偏高。“有需求就有市场。”他说,放眼全国,现在商品房整体价格的急剧攀升,再加上随着国家各项税费的不断完善,这样的结果催生了“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就本地而言,目前购房者的收入跟不上上涨的房价,加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这都是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做'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基本都是没有实力的公司,首先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拿到土地证。”他说,目前全国市场乃至郑州市场土地供应量不足以及越来越多的“小开发商”加入这个行业,也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之一。据业内人士透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渐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比较小区名字位置均价汉飞城市花园宏达路北、柳林路西2006年1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000元花半里一期郑花路东、新柳路西2007年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500元小产权房北环路与经三路交叉口附近现在均价2000元房价上涨了,房屋纠纷案件也增多了,律师称买房要先看房产证房产证没下来这房慎买(记者肖风伟实习生赵玲)在郑州,买了无产权证房子的市民还真不少,如今有不少人都面临同一难题——卖主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房款。对此,律师提醒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的房子,最好别买。昨日,商报A07版《房子涨价了,官司出来了》一文,报道了郑州市民贾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没有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两年后卖主又以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房子不能转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诉说自己的类似遭遇。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2003年7月,张先生通过朋友,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闫先生的一套房屋,这套86平方米的房子位于郑州市红专路附近,是闫先生单位的集资房。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前不久,闫先生突然找到张先生,说这房子不想卖了,想掏15万元把房子再买回去。过后,闫先生又表示,只要张先生再补点儿钱,房产证办下来后立刻过户给他。与张先生不同,读者王先生要“幸运”一些,尽管卖主没有将房子过户给他,但房子的房产证毕竟办下来了。2003年,王先生买了一套某单位的集资房,购买房屋时也是没有办下来房产证。前不久,房产证办下来了,但在去房管局过户的时候,卖主却反悔了,说不想卖这房子了。〔律师提醒〕最好不要买无房产证的房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兴高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该条规定虽是强制性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房产证办下来之前,房主对房屋没有处分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尚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房主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也就自然生效,卖主若拒不过户,买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反之,合同则无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买主为此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向卖主索赔。卖主未取得房产证就出卖房屋,对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买主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凌兴高说,为避免惹来类似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买房产证没办下来的房子。
我是郑州的,最近准备买房子结婚,我看了郑州现在有一些房产说是城中村改造的房子,一部分留给村民,一部分作为商品房出售,可是他们没有五证二书,他们的解释是年底之前能办出来,和商品房一样.现在只有什么政府同意改造的批复.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不知道真假,请各位有经验的或是明白此中注意事项的朋友说说,谢谢.出售的商品房和村民手里出售的房有什么区别?各个证都齐全吗?为什么关于这个的消息这么少,是不是房地产商在搞猫腻?
郑州的城中村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人来说,是不是搞消息封锁?
一、购买集资房的风险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一)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二)施工队的选择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三)较难形成规模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四)产权问题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五)所有权人的资信状况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二、购买集资房的注意事项(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购买城中村集资房注意事项
到时候要过户、如果反悔、签上毁约金、
村民按每平方米4500卖房子给我,一百平米一把交清款,我想问的是房子盖好后,房产证是直接办我的名字,还是等多长时间后过户给我?另外和村民签买卖协议,这份协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主要怕到时候村民反悔,谢谢大家的回答,本人想有一套自己的房
郑州朱屯城中村改造村民卖房子的问题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能否买卖,要视房屋不同的性质而定,如果该房属于集体性质的,一般而言,只能有限制地买卖,同一集体成员方可买卖,否则无效,只能保护你债权方面的权利,一般城中村属集体性质,要慎重,至于签合同注意的问题也比较多,欢迎面谈咨询
城中村拆迁还建房是否可以购买?
这种房子建议你不要去买。大致流程:拿北京举例、排号.申请人家庭人均住宅面积小于14平米,换句话说就是大家所谓的小产权房。至于你说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子是否能买的问题首先你要去了解这些房子的产权性质;2、填表、选房。但有很多城中村改造的房子都是地区政府建设的.家庭年收入小于6万,如果是商品房那么毫无疑问,那你需要有拆迁协议才能够买(不过你可以买这里的二手房)。如果其他问题的话、等待摇号;北京市户口你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回答经适房的要求,而且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回迁房:领表、审批。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1,风险较大
济适用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买吗,不到30?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能不能购买?我现在单身
经济适用房什么人能买?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
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理由是;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认定合同有效、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地管理脱节,但是。(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依法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可责令补办,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2城里人不允许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依法成立的合同,判决返还房屋。其次、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应继续履行,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再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指出。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人口流动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交易成功,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除非转让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最后。从登记的性质而言。(三)出租农村房屋,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自治区;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予批准,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审查,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即为有效,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批准等手续,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并非行政法规,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3,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改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严格地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自成立时生效。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当支持其主张,应当有所限制,依照其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经济发展、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农村村民出卖,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出租住房后,也是无效的,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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