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装修公司不留尾款符合法律规定吗和装修尾款国家规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装修公司不留尾款符合法律规定吗以及装修尾款国家规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装修完了以后应不应该留一些尾款,缓给装修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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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了以后应该留一些尾款,缓给装修公司,防止装修完之后,后期出现质量问题,要是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就可以从尾款里面扣除。一般在装修前,装修业主会和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里面都会有付款时间一项。
具体付款时间,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协商确定,如果装修业主确定可以,那么就要按照装潢公司规定时间去执行。有些装修公司做法是在装修结束以后,就要付清全部款项,也有一些装修公司留大概5%的款项作为尾款,在保质期结束后,再由客户付款。
现在装修款项一般分阶段给付,这样可以保证双方利益。装修款主要分四个流程,即开工预付款、中期进度款、后期进度款及竣工尾款。其中开工预付款为装修工程起动后就要支付,主要用于基层材料款和部分人工费,一般占30%,中期进度款在基层工程基本完成,验收合格,泥木工进场前给付,一般占35%,后期进度款,在油漆进场前交付,一般占30%。装修尾款一般等到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现场清理干净后,支付5%尾款,如果验收不合格,在整改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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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满意可以不给尾款吗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中,要发现有装修质量不符合的情况,是不能果断拒绝支付余款的。此时如果合同约定可以不支付余款,那按约定处理即可。但如果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暂时扣起余款,待与装修方协商处理好后,再支付余款。要是协商解决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要求装修方予以维修并赔偿损失,届时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支付余款。如果合同双方在内容中约定好,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则扣除多少钱的,就可以按照约定将扣除尾款,直至全部扣完。合同中无约定的,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
因此,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衍生问题:
装修公司拖延工期,可以不给后期的尾款吗?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在内容中约定好,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则扣除多少钱的,就可以按照约定将扣除尾款,直至全部扣完。合同中无约定的,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
装修尾款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装修尾款国家有规定一般情况下为3%到5%,具体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多数情况下预留的尾款用作保修金。装修尾款须在装修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即解决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全部问题后进行支付。
装修尾款国家规定
装修尾款国家有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来进行即可,房屋装修前会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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