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站式装修网


深圳市办理房屋合同网签主管单位(房屋契税计算时间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办理房产证时间)

时间:2023-09-08 作者:艳巧 39 39


重磅!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

《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措施一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措施二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

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措施三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措施四

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

一站式公共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措施五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措施六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

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

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和建议征集截至7月14日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深圳作为人口净流入量较大、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超大城市,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深圳市住房及居民居住现状需求,是深圳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下一步,深圳市还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财税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dcyc@zjj.sz.gov.cn。

外地户口在深圳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户口需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才有购房资格。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深圳政府在线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近2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最低三成;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四成。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编者注:此前为1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非深籍购房缴社保1年改3年

房屋契税计算时间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办理房产证时间

房屋契税计算时间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办理房产证时间

计算时间,一是看上一次办理房产证时间,

二是看上一次交纳契税,得到完税证明时间。

两个时间,哪一个够2年,就视作你持有住房满2年。

是按房产证上的日期或是契税完税证(即契税发票)上的日期,哪个早按哪个开始算。

并不是签订合同的日期或是开始办理房产证的日期。

房产税改革变更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产权证时间为准?

房产税是持有环节的财产和行为税,而不是交易环节的税。对于个人房产的调整肯定是档案出台公布执行日期,与合同和房产证无关。

请问契税计算的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起算还是以下发房产证时算?谢谢!

是签订合同的时间,

购房流程是:1、签协议交定金

2、交房款签合同

3、合同备案(交契税维修基金)

4、办产权证

买卖房屋,是以房产证的时间还是房子的时间来计算契税

您好!买卖房屋,缴交契税,既不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计算,也不是按照房龄计算,而是按照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释出通知明确该政策。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在营业税方面,通知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还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之前政策执行。

严格的说,商品房是以你购买的房屋初始购买时间来计算契税。二手房以第一次缴纳契税时间或购房合同时间来计税。

请问办理房产证正式确认购房的时间是从签订合同时生效还是从交易中心办完手续才算?

准确的说法是从签订合同生效时算起。

契税计算时间是从拿到契证时算,还是交房后办理了

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当天,或者纳税人房屋产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产证在签订合同多久才可以办理

一般是在90-720天

个人办理房产证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必备材料之——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身份证);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档案

集齐必要的申请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只签订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手续,应该交契税吗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应该携带的资料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1-7页,合同签订期所在页);

2、购房或收据;

3、个人纳税需提供户口本,委托代办需要提供业主及经办人的户口本,单位纳税需提供营业执照;

4、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实测平面图;

备注:经适房需提供审批表及购房证等。

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具体措施包括: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三、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四、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标签: 办理 房屋 时间

相关推荐

装修工程办理许可,装修工程办理许可证平面...

1、装修工程办理许可 装修工程办理许可 何谓装修工程许可? 装修工程许可证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

办理装修手续是装修公司办理吗,办理装修施...

1、办理装修手续是装修公司办理吗2、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所需的资料: 1. 申请表:装修管...

盘龙区婚房装修价格,盘龙区结婚在哪里办理

1、盘龙区婚房装修价格 盘龙区婚房装修价格明细 材料费: 主材(地板、瓷砖、厨卫洁具、门窗):35万 辅材(...

装修工程有几个公司,装修工程需要办理施工...

1、装修工程有几个公司 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因为世界各地有许多装修公司。2、装修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

装修案例


装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