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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装修设计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时间:2023-09-08 作者:源智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轨道交通装修设计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办公室装修报消防规定

下面应科装饰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下消防验收有哪些重点工序:

一、写字楼装修消防验收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二、写字楼装修消防验收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

法律分析:装修时间规定为每天八小时。

全国装修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及其他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的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

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危害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发射,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十时至早六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间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生活、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办公和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干线公路,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二级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内河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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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管理规定是什么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是什么?,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计程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指犬体高度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拉拉不在禁养之列,但如果拉拉的高度和体长超过规定的范围的也会被禁养。

最近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什么,何时执行的?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群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小区道路管理规定

要看是什么样的小区,有什么样的要求,比如是否能骑脚踏车,驾驶小车等,当当然是不能乱摆乱放,占用通道,不能随意挖掘,等等

你提的问题太抽象了,要知道我国并没有出台小区街道管理条例呢,这些管理规定都是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不触犯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自行制订的。比如有:为规范ⅩⅩ小区内车辆通行和停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对ⅩⅩ小区内车辆通行和停放作出如下管理规定:一、进入ⅩⅩ小区车辆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为保证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ⅩⅩ大楼通道和各栋的消防通道内禁止停车。

二、在小区内通行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严禁鸣笛及警报。

三、小区院内车辆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以内。

四、对拒不遵守物业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车辆,公司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本小区内有车的业主,需将车停放在明星村地下停车场,如需临时就近停放,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规定区域内。

六、停车有偿服务,停放超过1小时须交费,具体实施由物业公司办理车辆停放手续。

七、收费标准:地面按临时停车规定收取停车费,地下车库每车位300元/月。

八、临时进入小区内的电单车,摩托车,须按规定位置停放,并自行妥善保管,凡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被盗,由车主自行负责。

九、进入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超过1小时至12小时内收费5元,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内收费10元,依次类推。

十、在规定区域内停车,必须锁好门窗。停车卡,现金,重要档案,贵重物品不得留于车内,否则,停车场不承担责任。

十一、入场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保持停车场的清洁。

ⅩⅩⅩ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护卫队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

新士官管理规定是什么?

1、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的规定。

2、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3、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4、士官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调整编配,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高素质士官队伍,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人才支撑。

士官制度改革:

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增编的士官,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阶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了中、高阶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

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阶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资讯科技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阶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阶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

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与《方案》相配套,下一步将做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制定和颁发工作。年底前,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二次装修管理规定是什么?

商户装修需使用电焊、气焊、砂轮、切割机等装置的,应严格遵守《商铺动火申请制度》的各项规定;禁止擅自更改水、电管线及负荷用电;装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处根据装修前业户递交的经认可的装修设计图、装修协议,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有违反装修设计图及装修协议某些条款的,应视情节轻重作不同的处理;为了保证商户在装修过程中不损伤楼宇结构等重要部位,装修工程施工方事由物业管理处选定还是由商户选定应视工程涉及的方面来确定,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凡涉及电力装置(由铺外的配电架至铺内的终端空气开关箱等)进行增建、改装的;为该层的消防装置(包括消防喷淋装置、管道、警铃等)进行增建或改造的;为该层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增建或改装的,以及电视监控系统、公共天线分布系统等进行增建或改装的,都由物业管理处选定工程实施工方。商户则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处作为工程监督管理费。凡涉及铺面、商号招牌、天花板、墙面、墙壁装饰、内部间隔,水管、排水道、电力装置,通风装置、电话等小规模装修可由商户自行选定工程施工方,也可由物业管理处选定施工方。业户递交的装修设计方案所附的图纸,应包括:清楚显示楼层内部间隔的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的正检视、切面图(附铺面、商号招牌的细节);排水系统的分布图(附由关细节);电力供应装置分布图及电线敷设简图(附有敷设电线资料及负荷量);照明装置位置图;假天花的平面,切面图;及其他一些物业管理处或商铺要求提供的建筑细节;装修工期、开工期、防火措施、环保、环卫要求、违约责任、施工期保险等。装修现场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3方面: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工程是否按图施工、按装修协议要求和对装潢现场环境卫生(装潢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一般建筑施工队的人员情况复杂,大多是临时工,施工方对他们可能也缺乏有效的控制;装修施工与整个楼宇的建筑不同,他通常局限于一个单元或一个楼层内施工,而其他层面则照常营业,如对施工人员无有效管理,势必会影响其他业户的营业活动。对于装修的工程监控主要着眼于施工人员有否严格按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有否违反已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上的条款,有否违反物业管理处的其他管理规定等,如有违反规定要及时联络,发出整改通知单等。如装修时损及商铺的装饰、装置或公用设施,则由业户负责将其修复,直至商铺方满意为止。当然,也可由物业管理处修理,但有关费用则由业户支付。这些管理服务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竣工验收时的证据或参考。

老旧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物权法》70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本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工作。

第三条药房应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

第四条药品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第五条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需即拆,并保留原包装。

第六条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第七条拆零药品记录表,需写明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等资讯。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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