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装修管理规定
商场装修管理规定
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是装修公司与施工人员必须要了解的内容,以免触犯一些相关规范。
一、总则
1、为规范商铺装修、加强商铺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所称商铺装修是指业主、租户为改善商业经营环境,对使用的商铺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租户是指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二、装修单位从业资格
从事商铺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装修装饰行业资质。
三、装修申报登记
1、装修申请须商户亲自到管理处申报登记(商户未能到现场的须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商铺装修申请表》,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施工人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2、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带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提供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平面图、天花平面图、立面图、大门装修图、电源照明插座平面图、电气系统图、弱电系统图、空调位置图等)。
四、装修审批
1、装修资料提供符合条件者,管理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领取、签署有关文件;按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
商业物业装修的监管有哪些注意事项
从事商铺装修者,应具备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装修装饰行业资质,这个一定要有。
审核施工图纸,尤其餐饮行业,一定要符合当地食药局对餐饮规范的相关规定,例如明厨亮灶、粗加工独立、冷凉间独立工具与紫外线消毒灯等。
仔细、准确的划分商位,严格波导线位置,统一店招尺寸,这个一定不能出错,根据施工图纸,严禁超出统一规范的范围。
土建方面,超过五米的砌砖墙体一定要打构造柱,墙体内要拉钢筋,确保墙体后期不会倒塌。
吊顶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巡查,很多工人偷懒会胡乱焊接,我曾经不止一次抓到过往排烟管道或消防管道上焊接吊杆的。
燃气管道一定是明管,这是死规定,吊顶和墙面装饰的时候,要查仔细了。
餐饮行业厨房或水吧的操作间,一定要做防水,并必须做24或48小时的防水实验,这个绝对不能忽略。
严禁使用密度板装修,因为含甲醛太高,对后期人员的伤害非常大,很多商装为了出效果,都会使用密度板,尤其要注意,通常所谓的奥松板,实际上是中密度板。
除非是B级的防火材料,否则一定要刷防火涂料。
使用类似喷漆这种大面积易燃材料时,要通知保安到场,建立围栏独立操作,期间要有间隔,严禁易燃气体密度过大导致火灾。
油工和焊工严禁同时施工,那样容易引发火灾。
装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装修是一件很复杂的工程,需要办理的手续也不少,接下来我会根据我的经验,为你一一介绍。
1.装修合同:在装修前,一定要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必要的约定事项。
2.房屋产权证和相关许可证:在进行装修前,一定要保证你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同时要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3.建筑物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进行改造墙体、拆除墙体、安装开孔等较大型的工程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在工程完结时,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物业公司业主手续:如果你所在的楼房是使用物业管理,就需要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了解相应的物业规定和手续。
除此之外,如果你要进行的是水电改造类的工程,在施工前还要咨询和申请相应的市政配套工程;如果因为装修引起了噪音和扰民的话,还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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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