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想修房子,让我签建房协议,我应该注意什么
为了和谐的相邻关系依据物权法经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保证在建规划的房屋建筑.应充分考虑乙方相邻权的保障权利
二.甲方在施工期内原有的道路.排水通道.保持通畅.降低噪音的妨碍
三.甲方在建房挖沟时与乙方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影响乙方房基
四.甲方不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乙方的土地和房屋.不影响乙方通风采光
五.甲方在施工期间所搭脚架时请求乙方给予便利.如遇损坏予以补偿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望采纳
邻居建房要签字,不是房主签字有效吗
建房相邻权,不是房主签字也是有效的。只要签署人是年满18周岁以上有认知能力的公民。
建房涉及到《物权法》当中规定的“相邻权”。如果涉及相邻权的话,需要征求邻居意见并签字同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里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后即可盖房。
相邻权,通俗讲也就是相邻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的居民的通风权、采光权、排水权等问题,尽量避免影响到邻居房屋的采光、通风等。因此,建房要考虑加盖房屋的行为会不会明显的影响到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如果不影响或影响不明显,那么不需要征得周围邻居的同意,如果确实影响,那么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可以采用协商、补偿的方式取得同意。
农村建房左右邻居各间隔多少米才不需要邻居签字
在我们胶东农村,宅基地审批下来以后,你只要是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地界、面积盖房,是不需要邻居签字的。
胶东民居都是坐北朝南,前有农家小院。一般为东西成排的建筑格局,有的几家山墙连山墙,自成一排,我们这里称这种情况为“接山”,接山的房屋过去的时候都是邻里共用一堵山墙,也有的是山墙紧挨着山墙,中间不留缝隙。当然,共用一堵山墙的两家都是协商好的,经常是后来盖房的这家给先盖房的那家一部分费用,然后“伙用”同一堵山墙,这种情况下,两家中间的院墙一般也是共用的。由于少了一堵墙,所以后盖的这家不管是屋内还是院内,都能宽出一堵墙的面积。显然,共用一堵墙的两家在村里来说,关系都是相当不错的。
农村有的时候的邻里纠纷,大多与屋檐滴水、胡同的宽窄、房屋的高矮有着密不可分的原因。农村人历来有“东高不算高,西高压断腰”的说法,所以有的时候两家接山时候,如果是房屋高过东邻,那就会产生很多矛盾。
我们村就有过这样的事情,那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村民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手头宽裕了,一些人家的孩子眼看长大成人,于是申请宅基地盖新房。我的一个邻居老张经过向村委会申请,上级批准后,在村西头批了一块宅基地,准备盖房子。恰恰原来的这个地方早就有一家先盖了新房在那里,而原先这家在村里属于“屋笆开门”的主儿,原来这块空宅基地上,这家人垛的柴禾堆在那里。这不,老张申请了这块宅基地以后,这家就不能占着这块闲地儿了。
当老张要盖房子的时候,他家高低不让老张家接山。于是两家闹起了矛盾,经过村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调和,老张家盖房子的时候得让出东邻的山墙60公分,东邻居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以后,才同意老张家施工。这样一来,老张与他家之间的山墙间就有了一个“夹道子”。后来,老张一气之下,将自家地基拔高了30公分,这样一来,屋脊也就高出了东邻家30公分左右,但盖的房子高矮,你家是干涉不着的,人家有没有超出宅基地批准的范围。这不,30多年过去了,老张与东邻居俩家老死不相往来。
通常情况下,农村建房是不需要邻居签字同意的,只要是你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的边界,不多占,不违规,是没有人干涉的。如今建房都是村里统一规划,东西成排、南北成排,这样街道规划宽敞,胡同笔直,不像过去农村小胡同弯弯曲曲,时窄时宽,这也是过去建房不规范所致。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今旧村改造等项目也在逐步推进,宅基地的审批也更加严格了。除非两家邻居之间有矛盾,否则是不需要邻居签字的。
法律有规定农村建造房屋要征求邻居签字同意么
不需要邻居签字,需要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才可以同意建房。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条件和审批程序中并没有提出需要邻居签字。
法律分析
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只有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在农村建房。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考察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四、公布期满无问题后,将符合“一户一基”的相关条件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五、宅基地获得批准后,就会发放相应的证书(“一书两证”)。
六、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七、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