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改变房屋用途跟城管有关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居民楼一楼可以打墙当门面房吗去哪反映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规定吗
收取一定的装修管理费是合理的,物业公司为保证装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派人进行监管,巡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切按照装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物业管理处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装修管理费。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征收装修管理费合理吗
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居民楼一楼可以打墙当门面房吗去哪反映
不可以。去物业和城管反应。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购房合同会有明确的规定,不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改造,会受到物业和城管的干预。
一楼住宅改门市是不合法的,因为购房合同会有明确的规定,不准改变房屋用途的。需要一楼住宅改成门市的话,需要跟相关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可以整改。此外,如果是是农村自建的房屋的话,在不破坏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改作门面房。
在自己家院子里盖的房子是不是附属房屋,算违章建筑吗
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1、违章建筑的种类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总的来讲,将违章建筑可分为违法用地型和违法建设型两种大类型。按照违章建筑所违反的管制规定的类型则具体可为以下几类:
A.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
B.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C.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D.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E.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F.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另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对违章建筑进行分类:严重影响规划、不严重影响规划和不影响规划。该规定对广东省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存在直接的指导作用,应予以重视。
2、违章建筑的认定
任何违法行为均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们可依据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但不同的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所得出的判断结论往往差别巨大,如果人人均可凭自己的主观认定,就将相关建(构)筑物界定为违章建筑,则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故相关建筑应经有权部门依法定程序,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1)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通常认为,凡违反了国家规划、建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建筑物即为违章建筑,政府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依法认定。但对于这个有权认定违章建筑的相关部门,国家和地方未作过任何系统性的规定。我们通过分析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认为,认定违章建筑的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规划主管部门
土地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城管部门
2)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
通常违章建筑的认定过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②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③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④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违章的后果
由于违章建筑的类型较多,问题的严重程度差别非常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实操作中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以下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举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处理方式: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2、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责令限期改正。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后果,与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后果差不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由此可见,相关违章建筑的处罚是根据严重影响规划、不严重影响规划和不影响规划的分类采取补办手续、责令拆除和限期改正等处罚手段,通常还并处罚款。故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杜绝出现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发生,尽量避免不严重影响规划违章的行为,以及减少不影响规划的违章行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拆迁中违章建筑的处理
由于集团不断发展壮大,获取项目用地的方式从单一的参与招拍挂竞买项目收购发展为项目收购+土地一级开发等多渠道多来源的模式。其中昆明城中村改造项目就是集团投资的第一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这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跟国内其他类似项目一样,涉及到复杂的拆迁补偿问题,我们在协助项目拆迁过程中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该项目范围内无房地产权证、无报建审批手续的房产众多,拆迁补偿遇到了不少问题。现就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展开分析。
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补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非法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于违章建筑有占有和使用权,该权利可以延续到建筑拆除时,因此,基于占有和使用权,违章建筑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我们认为: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对下述情形予以明确区分:①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②违章建筑和违章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③违章建筑和违章建筑内的财产;④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
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另外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内的财产问题。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占有、使用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不能因为相关财产在违章建筑内,便粗暴地将其作为非法物品予以破坏。因此,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侵犯该合法财产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拆迁补偿中的拆迁补助费问题。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但并未否定其获得拆迁补助的权利。我们认为,如果违章建筑系历史原因形成、或当地政府明确该情形应获得拆迁补助的,在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人因拆迁行为受到影响,其搬迁过程中确实存在必要的费用,且拆迁补助属于对被拆迁人搬迁的一种补偿,故拆迁人仍应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当然,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应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明确规定为准。通常各地在拆迁前对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均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只要拆迁人严格遵守了规定,则发生纠纷时便可依据政府文件予以解释、抗辩和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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