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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装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时间:2023-09-07 作者:启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石家庄市市场装修管理办法,以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石家庄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补偿方案有调整

6月22日,凤凰网房产获悉,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政府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计划下达后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范围的,征收计划作废;公布征收范围后一年内未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征收计划作废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征收计划。

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揽子补偿。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地方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征集日期: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7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第一条房屋征收系旧城区改建需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认定。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5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三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各相关部门规定的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基础设施中,至少有2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政府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第二章房屋征收计划编制

第六条拟实施征收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纳入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征收的旧城改建项目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并提交项目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以及居民同意改造意愿比例的相关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拟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征询函,书面征询意见。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在接到征询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出具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

第九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部门回复意见的情况,研究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计划作为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征收计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红线图。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计划下达后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范围的,征收计划作废;公布征收范围后一年内未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征收计划作废的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征收计划。

第三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十条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基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对于红线图上的骑线房屋,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保留骑线房屋不影响房屋征收后建设活动的,可不将骑线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拆除骑线房屋在红线图内的部分不影响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不影响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将骑线房屋在红线图内部分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推送被征收房屋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第四章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和性质应当根据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能证明建筑建设时间的资料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及用地范围以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手续,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为准;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

以上建造时间的认定,首先应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为依据,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申请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综合考虑。未登记建筑按照合法建筑予以安置补偿后,相关部门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未登记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认定和处理。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意见进行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公布。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作出书面认定。认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产证建筑面积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超出房产证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的80%进行货币补偿。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机构在调查、认定的期间应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价格进行测算,修正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评估价格需经评估专家委员会论证认定,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凭单位证明查阅、调取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准予查阅、调取。

第十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论证前应将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论证时,需提交综合平衡申请书附征收补偿方案、预评估报告及评估专家委员会意见、项目总平面图或异地产权调换房源合法手续、户型图等资料。

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向拟作出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报告,辖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辖区政府、市房屋征收机构网站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机构核对存档。

第二十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审核,辖区政府对报审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市房屋征收机构组织专家对房屋征收包干费用进行论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房屋应以最高建筑的合理工期确定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

《清场验收合格单》开具之日作为合理工期的起始日,过渡期间应包含办理交旧房手续之日起至回迁区清场验收合格后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第三十五条执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等)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揽子补偿,也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由区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研判;

(四)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评估认为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较小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七章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七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制作影像资料保存,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红线图。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存档,市房屋征收机构出具备案回执,补偿方案内容应与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方案一致。

第二十八条因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简称预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采取预征收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终止预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90%。

第三十条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并告知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终的房屋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政府组织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已作出补偿决定的建筑视为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土地出让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划意见、清场验收合格单等资料到市房屋征收机构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市房屋征收机构出具认定意见后函告预售审批部门,不得对认定面积内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预售许可。

第八章评估

第三十三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直接转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直接转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五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劳务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下年度暂停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名单。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未进入名单的评估机构和征收劳务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各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劳务单位应提供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市房屋征收机构应据实出具劳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由房地产估价师、法律方面专家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全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对房地产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开展房地产评估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对征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征收项目预评估价格进行论证。

第三十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省住建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要求,逐步对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电子协议条形码落户管理。

第九章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诉讼等情形。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后仍无法找到产权人,导致不能达成协议的,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区人民政府可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面积和性质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少于3次的详细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不需提交协商记录;

(六)与作出补偿决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五)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者接收产权调换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或未选择补偿方式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妥善保管补偿决定中明确的产权调换房屋。

第四十二条政府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薄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八)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提交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收购

第四十七条对确需改造的“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辖区政府可通过收购方式完成,收购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辖区政府将拟进行收购的项目报市政府申请批准;

(二)市政府批准后,区征收部门将收购方案报市房屋征收机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区征收部门按照论证后的方案实施收购。辖区政府作为收购主体,具体收购工作可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收购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特殊情况辖区政府也可购买安置用房置换;

(三)向被收购人发放收购通知及收购方案;

(四)收购当事人依据收购方案签订收购协议;

(五)项目完成收购后,交由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本指引的规定,制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书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适用于市内七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有哪些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买了不住还要收取物业费,下面就石家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做一些详解。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买了不住还要收取物业费,下面就石家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做一些详解。

空置房

2009年6月18日,经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www.fdcew.com/。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相关法条的梳理,无论是《物权法》等上位法,还是法律位阶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不分伯仲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用如何承担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身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点,《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作为佐证。

另一方面,石家庄市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分歧,涉嫌违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

首先,《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从本条中,可以判断,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原则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确定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法定标准的考虑因素或评判因素只有一个即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相关性。

其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义务属于不履行义务的范畴自然是应有之义。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恰恰违反了上位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

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两种物业服务费用类似是依据房屋产权属性划分的,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直接关系,而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区分房屋产权属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涉嫌干涉正常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秩序,本应当由市场调节确定价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公权力强制干预了,同时一般针对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导价面对的是政策性住房这一整体,并不区分房屋是否空置。因此,石家庄市条例这一规定有失公平。

最后,从物业服务费的性质看,物业服务费属于广义的公共基金的一种,属于权利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专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也就是说,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从根本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于正常交费业主为空置房业主埋单。物业服务费的性质决定,其收取比例不能与供暖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为一谈。

这一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明有详细阐述,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提供的专门服务。业主是否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不产生任何影响。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对住宅区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只要一进场接手物业,无论住宅区内的入住率是多少,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提供上述服务。刘明认为,物业费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维护设备、浇水、保洁,都是花在业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这个钱克扣了,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必然会下降,最终吃亏的是大多数的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并执行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也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因这种政策规定引发实践中的诉讼纠纷时,业主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值得欣慰的一点是,石家庄市的条例这一规定设置了除外条款即“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除外条款遵从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其他省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

仔细分析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发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在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或者没有提及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的特别处置措施,或者规定空置房屋需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愿意让利的情况除外),仅有少数省市采取打折收取的办法。

石家庄的三年大变样指的是什么啊

石家庄的三年大变样指的是:三年建设,三年发展,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目标内容如下:

1、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搬迁和改造重污染企业,使各市的大气质量和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宜居的生活环境。

2、城市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根据城市的长远发展趋势和要求,切实加强交通、供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园林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市政公共工程的承载能力。

3、城市居住条件大为改观,城中村、危旧房拆迁改造基本完成,一般建筑的改造率达到10%左右,市容市貌明显改善。

4、城市现代魅力初步显现,形成一批展示现代城市魅力的标志性建筑,推出若干精品和亮点工程,打造靓丽的城市名片。

5、城市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城市管理实现精细化,体现便捷高效和以人为本;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的软实力进一步增强。

扩展资料:

石家庄的“三年大变样”现状:

目前,全市有建筑工地2700多个。每逢遇到交通不畅时,石家庄市民都会非常理解地说:“过一段儿就好了。”

如今,情况确实在向好转变。和平路高架桥建成以前,从中华大街到平安大街,行车需要40分钟,现在最快只需6分钟。槐安高架路修通前,从西二环到东二环要走一个小时,现在只需20分钟。

“三年大变样,环境质量是第一位的。”在城建大攻坚之初,石家庄就确立了这一目标。对此,石家庄有着惨痛记忆。2003年,石家庄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气仅有95天,是当年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省会城市。

为了改善大气质量,石家庄市一年拆除了全部的122座水泥机立窑,拆除分散燃煤锅炉237台,搬迁出去了12家重污染企业,减少燃煤203万吨,30万户居民和360多家单位实现“煤改气”,市区全面进入天然气时代。今年市区新购置了900部公交车,也全部使用天然气。

石家庄今年启动了大力整治滹沱河、建设100公里外环水系和改善民心河内环水系的“一河两水”工程,在几年内建成大生态体系,形成总长182公里、水面1668万平方米、绿地8138万平方米的活水长流的滨水景观生态长廊,打造水绿交融、城河相伴的都市美景。

去年以来,市区新增水面就达276.5万平方米。今年又启动了长安公园、裕西公园提升工程和东垣古城森林公园建设工程。

以上举措,大大改善了石家庄的生态环境。2008年,石家庄二级以上天气达到了301天。2007年底,市内5条河流只有1条排污达标,如今已有4条稳定达标。

最近一个时期,无论是石家庄的市民,还是外来的宾客,都有一个强烈的感受:石家庄变得秀气了,变得整洁雅致了,变得明媚亮丽了。驱车行驶在槐安、和平高架路上,蓝天下栋栋高楼尽收眼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化“庄”为“城”开新天——石家庄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云川提出“三年大变样”基本目标——胡春华强调从建设沿海强省的战略出发加快推进城镇化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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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重要事务、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领导指示和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制度、领导讲话、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公文审核、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值班、信息、信访、接待、后勤事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卫、防汛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资金计划并监督管理实施;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局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依法征收的各项费用。

四)督查与投诉受理处

负责督办落实市民生活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监督检查行业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城市管理方面各类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程技术处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组织有关技术交流、科技合作工作;指导和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以及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政管理处(挂石家庄市城区防汛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设计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挖掘、占用、迁移市政设施的审批及管理;负责排水许可审批;负责排水、中水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污水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以及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八)城市景观广告管理处

负责城市市容景观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区市容景观和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二环路和四横八纵)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利用城区沿街建(构)筑物或城市公共设施等城市空间进行悬挂、张贴、设置广告行为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沿街建(构)筑物门店改造装修的管理,负责街道两侧楼宇立面美化装饰以及清洗保洁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九)市容环卫管理处

负责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市内四横八纵、一环和五个出市口占道市场、临建棚亭、占道户外商业活动和占道施工等各类占道行为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停车场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医疗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十)数字信息管理处

拟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档案管理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功能拓展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直其他部门相关业务平台的协调工作,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及12319便民服务热线相关信息的分析处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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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石家庄市市场装修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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