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站式装修网


养老院装修材料需要防火等级,养老院里病房门消防规定必须用防火门吗

时间:2023-09-07 作者:景汉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养老院装修材料需要防火等级,以及养老院里病房门消防规定必须用防火门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300平米以下养老院如果办消防手续

这个按照规定的是到消防大队审核备案,施工完成后区消防大队申请验收和开业检查的;基本上500平米以下的只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灭火器即可。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使用不阻燃材料装修黑龙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怎么处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与其运营直接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省公安机关授权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财政部门应当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

(六)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

(九)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社会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提供火险气象信息。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或者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点防火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消防设施。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内容不全、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和配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设施、消防水鹤、消火栓等,并对其进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由地方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不足可以向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且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铁路、航运、民航、农垦、森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外墙保温及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应当预设与建成高度相适应、能够保障灭火救援需要的临时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应当根据材料、工艺、设备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避险逃生教育,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上述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电热器具应当严格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木材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厂区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禁止吸烟、动火;

(二)敷设电力电缆线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辆配置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

商服用房应当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

林区与居(村)民区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三十条

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库区、堆栈、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应当保证逃生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材。

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

第三十一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包装上应当贴附危险品标志。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性能检测。

仓库、堆栈、货场储存可燃易燃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保证防火距离,不得超储。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文物保护单位内堆放可燃物,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储存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内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五)餐饮服务场所餐厅内存放、使用充装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六)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未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林区与居(村)民区防火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居(村)民区内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场院,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九)在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吸烟;

(十一)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

(十二)楼梯间、公共通道内动火或者存放物品;

(十三)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未熄灭的炉灰;

(十五)值班值宿人员脱岗、漏岗。

第三十四条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

(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屯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加水点。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源和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柴草垛应当合理堆放在村屯外。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二)公共场所个体业主;

(三)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

(六)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八)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的人员。

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事项,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并组织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备,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火灾现场人员、抢救物资。

第四十三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业务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设有灭火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因参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火灾扑救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联合扑救机制,制定大型火灾联合灭火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消防队与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灭火演练。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二)环保部门应当到场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急措施;

(三)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

(四)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供水、用电;

(五)燃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六)通信单位应当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七)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积极实施自救,控制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工作的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养老院里病房门消防规定必须用防火门吗

防火门的主要作用是防火隔热隔烟,它适合于人员密集型场所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如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配电室、机房等场所,故而像养老院也是需要安装防火门的,不过建筑物的规模、使用功能、楼层、部位的不同,所选择的防火门级别也不一样,襄阳理想门业建议详细参考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标准。

建筑装修防火规范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条文规定,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

合理的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以下简称《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水规范》GBJ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完成的。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燃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的是于由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饶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如英国在1956年死于烟毒窒息的人数占火灾死亡总数的20%,1966年上升为40%,至1976年则高达50%。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其中因烟毒致死的为93人,占死亡人数的78.8%。1986年4月天津市松江胡同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其实大火并没有烧到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外2m外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夺去这13条生命的不是火,而是烟雾和毒气。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某商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的80人全部都是因有毒气林室息而死。

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氛化氢、氰化氢、光气等,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要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进行定量控制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从现在起就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危害的重视,在此条中对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

1.0.4本条规定了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包括装修部位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制品。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均属装饰织物,容易引起火灾;固定家具一般系指大型、笨重的家具。它们或是与建筑结构永久地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轻易不被改变位置。例如壁橱、酒吧台、陈列柜、大型货架、档案柜等。

目前工业厂房中的内装修量相对较小且装修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本规范中对工业厂房仅对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提出了装修要求。

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是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部分,各类建筑物首先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要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应与之相配合。同时,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本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来,故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建筑用途、场所、部位不同,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也不同。为了便于对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和分级,安全合理地根据建筑的规模、用途、场所、部位等规定会选用装修材料,按照装修材

料在内部装修中的部位和功能将装修材料分为七类。

2,0.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将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以利于装修材料的检测和本规范的实施。

2.0.3选定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和建立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是编制有关设计防火规范性能指数的依据和基础。建筑内部装修种类繁多,各类材料的测试方法和分级标准也不尽相同,有些只有测试方法标准而没有制定燃烧性能等级标准,有些测试方法还未形成国家标准或测试方法不完善、不系统。鉴于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建筑材料和其它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和分级标准,本着尽可能选用已有标准的原则,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为了简便明了、统一、合理,根据材料的分类,在附录A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并分别根据各类测试的结果,将材料划分为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

任何两种测试方法之间获导的结果很难取得完全一一致的时应关系。本规范划分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虽然代号相同,但测试方法是按材应按材料的分类规定的测试方法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燃烧性能等级。

2.9.4纸面石膏板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检测,不能列入A级材料。但是如果认定它只能作为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况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

考虑到纸面石膏板用量极大这一客观实际,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认定贴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为非燃材料这一事实,特规定如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钢龙骨上,可将其做为A级材料使用。

2.0.5在装修工程中,胶合板的用量很大,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能达到B1级。为了便于使用,避免重复检测,特制定本条。

2.0.6纸质、布质壁纸的材质主要是纸和布。这类构料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气体少、发烟小。尤其是被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且质量≤300g/m2时.在试验过程中,几乎不出现火焰蔓延的现象,为此确定这类直接贴在A级基材上的壁纸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来使用。

2.0.7涂料在室内装修中量大面广,一般室内涂料涂覆比小,涂料中的颜料、填料多,火灾危险性不大。法国规范中规定,油漆或有机涂料的湿涂覆比在0.5~1.5kg/m2之间,施涂于不燃性基材上时可划为难燃性材料。一般室内涂料湿涂覆比不会超过1.5kg/m2,故规定施涂于不燃性基材上的有机涂料均可做为B1级材料。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上,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它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复合材料时,对此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耐燃等级,应进行整体的试验,合理验证。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规定此条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火灾中的烟雾和毒气危害。多孔和泡沫塑料比较易燃烧,而且燃烧时产生的烟气对人体危害较大。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的表面,局部采用一些多孔或泡沫塑料,对此特从使用面积和厚度两方面加以限制。在规定面积和厚度时,参考了美国的NFPA一101《生命安全规程》。

需要说明两点:

(1)多孔或泡沫状塑料用于顶棚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面积的10%;用于墙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本条所说面积指展开面积,墙面面积包括门窗面积。

3.1.2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将无窗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提高一级。

3.1.3本条专门针对各类建筑中用于存放图书、资料和文物的房间。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为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一旦被焚,不可重得,损失更大。故要求顶棚、墙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3.1.4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沿用《建规》3.2.2条的提法,其含义见该说明。此类设备或本身价格昂贵,或影响面大,失火后会造成重大损失。有些设备不仅怕火,也怕高温和水渍,既使火势

不大,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1985年5月某大学微电子研究所火灾,烧毁IBM计算机22台,苹果计算机60台,红宝石激光器1台,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此外还烧毁大量资料,使多年的研究成果毁于一旦。

3.1.5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各类动力设备用房。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对火灾的监控和扑救是非常重要的,故要求全

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3.1.6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3.1.7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部位的装修。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挡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整幢建筑物,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困难。

3.1.8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达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特规定本条。

3.1.9规定本条的理由与3.1.7条相同。变形缝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要求变形缝两侧的基层使用A级材料,表面允许使用B1级材料,主要是考虑到墙面装修的整体效果,如要求全部用A级材料有时难以做到。

3.1.10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占各类火灾的比例日趋上升。1976年电气火灾仅占全国火灾总次数的4.9%;1980年为7.3%;1985年为14.9%;到1988年上升到38.6%。电气火灾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电线陈旧老化;(2)违反用电安全规定;(3)电器设计或安装不当;(4)家用电器设备大幅度增加。另外,由于室内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越来越多,增加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为防止配电箱产主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由照明灯具引发火灾的案例很多。如1985年5月某研究所微波暗室发生火灾。该暗室的内墙和顶棚均贴有一层可燃的吸波材料,由于长期与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相接触,引起吸波材料过热,阴燃起火。又如1986年10月某市塑料工业公司经营部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是日光灯的镇流器长时间通电过热,引燃四周紧靠的可燃物,并延烧到胶合板木龙骨的顶棚。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材料之间的距离。因为各种照朋灯具在使用时散发出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护措施的效果,都各不相同,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可由设计人员本着“保障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实用”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由于室内装修逐渐向高档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灯具应运而生,灯饰更是花样繁多。制作灯饰的材料包括金属、玻璃等不燃材料,但更多的是硬质塑料、塑料薄膜、棉织品、丝织品、竹木、纸类等可燃材料。灯饰往往靠近热源,故对B2级和B3级材料加以限制。如果由于装饰效果的要求必须使用B2、B3级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使其达到B1级。

3.1.12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的火灾,特制定本条。

3.1.13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高。

3.1.14建筑内部设置的消火栓门一般都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颜色也比较醒目,但有的单位单纯追求装修效果,把消火栓门罩在木柜里面;还有的单位把消火栓门装修得几乎与墙面一样,不到近处看不出来。这些做法给消火栓的及时取用造成了障碍。为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规定。

3.1.15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的,平时应加强维修管理,以便一旦需要使用时,操作起来迅速、安全、可靠。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还有的任意增加隔墙,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辩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例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条规定。

3.1.16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一般来说,厨房的装修以易于清洗为主要目的,多采用瓷砖、石材、涂料等材料,对本条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

3.1.17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各地兴建了许多高档宾馆和风味餐馆。有的餐馆经营各式火锅,有的风味餐馆使用带有燃气灶的流动餐车。宾馆、餐馆人员流动大,管理不便,使用明火增加了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因而在室内装修材料上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表3.2.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

根据建筑面积将候机楼划为两大类,以10000M2为界级。候机楼的主要部位是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等。第一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一档。第二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二档。

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这类建筑数量较多,本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分为两类。由于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把它列为同一类别。

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一般指大城市的车站、码头,如上海站、北京站、上海十六铺码头等。

建筑面积等于和小于10000m2的,一般指中、小城市及县城的车站、码头。

上述两类建筑物基本上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两个等级要求作出规定。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属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要求相对较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影剧院的功能也逐步增加,如深圳大剧院就是一个多功能的剧院,其规模为亚洲第一,舞台面积近300Om2。影剧院火灾危险性大,如上海一剧院在演出时因碘钨灯距幕布大近,引燃成火灾。另一电影院因吊顶内电线短路

打出火花引燃可燃吊顶起火。

根据这些建筑物的座位数将它们分为两类,考虑到这类建筑物的窗帘和幕布火灾危险性较大,均要求采用B1级材料的窗帘和幕布,比其他建筑物要求略高一些。

体育馆亦属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模将其划分为两类。

百货商场的主要部位是营业厅,该部位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人员流动大。全国各类百货商场数不胜数,百货商场三个类别的划分也得参照《建规》。

上海1990年曾发生某百货商场火灾事故,该商场建筑面积为1400Om2,电器火灾引燃了大量商品,损失达数百万元,顶棚是个重要部位,故要求选用A级和B1级材料。

国内多层饭店、旅馆数量大,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将其划为两类。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一般装修要求高、危险性大。旅馆部位较多,这里主要指两个部分,即客房、公共场所、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虽然一般建筑面积并不是很大,但因它们一般处于繁华的市区临街地段,且内容人的密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加之设有明火操作间和很强的灯光设备,因此引发火火的危险概率高,火灾造成的后果严重,故对室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为儿童用房,儿童尚缺乏独立疏散能力;医院、疗养院、养老院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将纪念馆、展览馆等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划分为两类,国家级和省级的建筑物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其余的要求低一些。对办公楼和综合楼的要求基本上与饭店、旅馆相同。

3.2.2本条主要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装修材料为不燃性和难燃性,而在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有些特殊要求,要采用一些可燃装修,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故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M2,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涉及到其他部位。

3.2.3考虑到一些建筑物标准较高,要采用较多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但又不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的要求,这就必须从加强消防措施着手,给设计部门、建设单位一些余地,也是一种弥补措施。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的规定,如采用自动灭火措施,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准法》有关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二国规定制定的。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表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高规》修订稿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

对高级旅馆的其他部位定为同一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

这都是基于《高规》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规》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规》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规则》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1.2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3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由于建筑型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

3.4地下民用建筑

3.4.1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人员比较密集的商场营业厅、电影院观众厅,以及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旅馆客房、医院病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室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蓝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3.4.2本条特别提出公共疏散走道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由于地下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及疏散走道部位在火灾疏散时的重要性决定的。

3.4.3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

3.2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3.4.2条有关规定降低一级。

4工业厂房

4.0.1在对工业厂房进行分类时,主要参考了《建规》第三章,该规范第3.1.1条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将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我们根据厂房内部装修的特点将甲类、乙类及有明火的丁类厂房归入序号1,将丙类厂房归入序号2,把无明火的丁类厂房和戊类厂房归入序号3。

4.0.2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提高一级。

4.0.3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4.0.4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要因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失火而涉及厂房;二是为了保障办公室,休息室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厂房的要求相同。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不论材料属于哪一类,只要符合不燃性试验方法规定的条件,均定为A级材料。

对顶棚、地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上与ASTME648一78标准,Iso/DISN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国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一88或GB6826一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OK,关于养老院装修材料需要防火等级和养老院里病房门消防规定必须用防火门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木防火门厂家哪家专业「木质防火门 ...

1、木防火门厂家哪家专业专业木防火门厂家推荐: 双星防火门 成立于 1998 年,专精防火门制造超过 20 年。 ...

甲级防火门设计预算如何「甲级防火 ...

1、甲级防火门设计预算如何甲级防火门设计预算甲级防火门是防火等级最高的防火门,通常用于关键区域和高风险...

重庆木 🐞 质防火门够专业吗「重庆...

1、重庆木质防火门够专业吗重庆的木质防火门是否专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优势: 地理优势:重庆地...

北京防火门厂家免 🦉 费上门量房设...

1、北京防火门厂家免费上门量房/设计,真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吗一般情况下,北京防火门厂家提供的免费上门量...

装修案例


装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