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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房但尚未入住的物业收费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

时间:2023-09-06 作者:旋卉 47 47


大家好,关于已交房但尚未入住的物业收费规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交房后没有入住,是否要交物业管理费

一,物业费是从开发商或物业交房那天开始计算,不住也要交物业费。

二,业主入住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四,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方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比如石家庄:

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

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未入住的房屋按物业费用的7折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拓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没有收房物业费怎么算国家有规定的吗

物业费怎么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业主要按合同约定的计费起始时间承担服务费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而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上述事项,应当提供已按规定备案、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作为依据。

2、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计费起始时间顺延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明建设单位尚未按根据规定移交物业,业主无需承担备案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背《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开。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是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业主尚不能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依法不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3、没收房物业费怎么算,可以参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

请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购房文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文章。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

没有入住的房子物业费怎么收

一、没有入住的房子物业费怎么缴纳

1、没有入住的房子物业费需要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收取标准进行缴纳。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才能减免物业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不交物业费有什么后果

1、违约风险,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诉讼风险,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将承担败诉风险;

3、服务下降风险,会导致物业服务下降,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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