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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云南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时间:2023-09-06 作者:雁代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云南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云南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云南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一、宅基地及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具体分为:

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比如: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意味着在大理地区可以向非集体组织以外的第三方出让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在非试点地区分两种情况:

①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集体组织同意,则合同有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二、救济措施和原则

1、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分两种情况:

①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的,合同有效。

②未能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3、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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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如下:

一是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是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是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六是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国土部门与建设局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是加强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管理。建议所有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不仅要实行网上审批,还要把登记发证的审批资料全部存入电脑里面,并实行乡镇所与国土局共享,做到及时快速查到土地用户的详细信息,以免重发;在土地证备注栏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严格把关杜绝让那些人钻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卖、出租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还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国土部门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云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云南省2021年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是多少?

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还得看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这里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为例:

根据2020年6月5日印发的《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瑞政规〔2020〕4号)可知,瑞丽市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为:

1、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7元收取费用。

2、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具体为:

(1)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1-2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收取费用。

(2)超出规定面积标准201-3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3元收取费用。

(3)超出规定面积标准301-4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6元收取费用。

(4)超出规定面积标准401-5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9元收取费用。

(5)超出规定面积标准501-6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2元收取费用。

(6)超过6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收取费用。

二、云南省2021年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参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其中,瑞丽市2021年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坝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跨坝区山区界限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云南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居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无商品房出售和不能统一建房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确需自建住宅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户口在册人口计,每人占地不超过15平方米,4口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人少地多的边疆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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