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房屋修缮的过程有哪些步骤的一些知识点,和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修缮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占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室内维修注意哪些流程
房屋是人们日常生活所必备的设施,是对家的完美诠释。经过一定的年限,我们居住的房屋有的出现破损、有的老旧不美观,不符合现代人所追求的高品质生活。重新建造房屋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且费时费力,而房屋维修改造投资少、工期短、省空间。那么,房屋维修改造需要那些步骤?注意事项有哪些?
经过一定年限,在很大程度上,许多房屋都需要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步骤可分为以下几步:
1、定位房屋维修改造的标准
房屋在维修改造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样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避免浪费和不足。房屋维修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
2、查明房屋的损坏原因
房屋损坏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一般大致可归为人为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房屋建成后其外露部分,如屋面、外墙粉刷、外门窗等项目,直接受到风、霜、雨、雪和冰冻的影响,大气中有害物质与氧化的作用;
尤其屋面防水、外墙涂料等受到腐蚀首先损坏,而房屋内部的结构装修在使用中受到磨损、碰撞、潮气、外界震动力的影响和材料的老化致使损坏。
3、制定房屋维修工程组织设计
房屋维修工程设计是对那些已经损坏了的房屋进行有效的维修,全面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延长其使用寿命。房屋维修设计是有别于新建工程设计的,查勘是其非
常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工作为调查研究,踏勘现场,这项工作必须细致深入,力求准确。复核查勘旧图纸,抽样检查,也是重要环节。必要时还应采用有效的检测技
术综合分析房屋损坏规律和原因,采用合理措施,研究制定修理设计方案。
4、房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及其特点
经过查勘设计后即可着手组织施工,要使施工顺利进行,首先要与业主使用人保持密切的联系。房屋维修工程结束后必须按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以上就是在房屋维修的基本步骤,房屋的维修、改造及保养,不但使房屋的使用寿命得到延长,还能美化我们的生活。不过在房屋维修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隐蔽工程的质量应逐项逐点的检查验收。
2、由于维修工程预见性、可控性较差,因此维修工程的计量显得更为重要。要求量方工作能及时进行并做好原始资料记录,争取使量方验收工作及时、准确、真实。
3、要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以方便业主和使用。施工中自始至终坚持文明施工,充分考虑材料运输的合理性,劳动力安排的科学性,现场布置的经济性。同时做好节能降噪工作,尽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卫生良好,把房屋维修工程做成绿色环保工程。
装修需要哪些步骤有哪些
1、电视背景墙一定多设几个插座,电视,DVD....一摆上,就会发现插座不够用。
2、地板颜色要略浅的,不容易看到灰,厨卫地砖反而要略深,不容易发现到处都是头发。
3、实木地板脚感好但需要保养,复合地板清洁起来方便。
4、餐桌旁小柜子的好,可放置些东东,很方便。
5、床头忘了装开关,每次都要下床关灯,冬天很难过的。
6、走线时要想好空调位,将电源尽量移近空调,免得装空调时看到一截电源线,留下一丝遗憾。
7、房内各种插座的位置,与后来买的家具尺寸有偏差,浪费了很多插座。
8、可以考虑采用安在地面的金属插座,这种插座很贵100多,但是挺方便,平时与地面齐平,脚一踩就可以把插座弹出来。适合大的客厅。或安在饭厅餐桌的下面,用来插火锅(防止来回走动时挂动电线)。
9、储物空间尽量多一点,入住后需要收纳的杂物会越来越多。
10、厕所的梳洗台是玻璃的,超级容易弄脏。
11、马桶边上一定要预留电源插座,否则卫洗丽没法装。
12、买马桶一定要量好自家的孔距,要不买了再去退货那真是……
13、如果家中会做饭频率很高的话,尽量放弃开放式厨房,会有油烟问题。另外,最好能装空调。
14、厨房的台面可以放置一个工作灯。
15、厨房、卫生间要装小水宝,热水来得快,使用时比较方便。
16、阳台的墙面最好还是用瓷砖,比涂料更防水。
17、条件允许,可以在阳台设计一个洗污物的水槽。
18、团购其实省不了几个钱,买的没有卖的精,要相信这个天上不会平白无故的掉馅鉼。一套房子装修下来都是以万元为单位的,还是多到市场走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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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购买东西时必要的单据一定要保存好,此举对后期可能存在的退、换货情况绝对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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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占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房屋修缮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府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
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末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房屋修缮的过程有哪些步骤和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