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住的是什么房子
是这样的
日本居住小区的建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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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4-2822:40:25来源:原创查看:[大中小]作者:未知热度:185
应日本OM太阳株式会社的邀请,上海OM太阳技术考察团对日本住宅的太阳能利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考察和技术交流,同时对日本居住小区建筑及其智能化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查。
1、日本居住小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日本居住小区建筑及其智能化的发展的一般情况。日本居住小区建设原则上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由各开发商发展,政府则是通过建设省进行宏观政策调控。对于一个建设主体在建筑市场的行为,一般通过地方性的建设部门按建设省颁布的法规、规范及地方行业规定等进行管理。有的则通过政策导向,如评优,减税、优惠贷款等。
图1为日本第三届住宅节能评比中受建设大臣嘉奖的仙台地区的一座住宅房。
图1日本第三届住宅节能评比中获奖住宅全貌
日本居住小区建设已呈现有分散的趋势,城市郊区已是居住小区建设的主要部位。此中主要原因是:
(1)家庭汽车的普遍,公路网络的遍及,建设管理的有序,使交通问题并不由于住宅的地处城郊而显得突出;
(2)城市用地的拥挤,地价高昂,使日本居住小区建设不得不走向市郊;
(3)城郊乡间有较好的居住环境条件,包括空气、水质、噪音和绿化等均比城市的居住环境为好。
日本居住小区建设的开发一般有三种情况:开发商为市场需求的住宅房开发;个人为本身需要的住房开发;以及在政府政策导向和支持下的住宅小区成片开发。后者往往享有政策的鼓励和优惠。
2、日本居住小区建设的特点和智能化基本情况
日本居住小区建设的特点是:
(1)处处考虑到“以人为本”的原则。整个小区建设充分考虑居民的方便,如小区的水、电、气、交通道路提前建设,又如住宅一般为现房出售,房屋各类功能齐备,贯彻住宅房“舒适、安全、方便”的设计原则。一切设备、功能和装饰均一次到位,以方便用户。再如住宅建设中体现外型各异的特点,内部布置则力求体现独到的使人倍感温馨的氛围。此外,在布置上分区明确,安排紧凑,方便起居。如图2为充分拥有阳光和自然环境的花丛中的客厅前阳台。
图2日本仙台地区示范居住
在小区住宅花丛中的客厅前阳台
(2)日本居住小区的智能化情况有两个特点和目的。第一,住宅智能化以住户舒适、方便、经济为目的。节能和功能的考虑是智能化设计的重点;第二,小区智能化是为物业管理带来高效率的工作条件,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居民的需求。
由于通信基础设施比较发达,日本居住小区不少已建有物业管理的局域网络,居民可藉此享受高效的物业服务,也可以通过物业中心或自身向公共网络连接进行通信,或由物业的局域网络向外进入公共网络,进行所谓的电子购物、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和电子咨询。
(3)十分重视住宅区的环境绿化问题。居住小区内随处可见缝插针地栽草绿化。贯彻“用地不多环境美”的原则。
(4)日本居住小区建设十分重视住宅的节能问题。政府通过评奖和建筑法规、规范等政策法令的导向,鼓励节能的住房建设。
3日本居住小区的节能和太阳能利用
日本居住小区对节能十分重视,太阳能利用比较普遍。对居住小区的节能工作由日本建设省颁布建筑法规与规范做明确的规定。在建筑物的保暖节能方面,规范中对建筑物的围墙结构、分层厚度及选用保暖材料等均作出具体的规定。在采光方面,也有许多具体的节电措施。
在节电方面,日本居住小区中比较普遍地应用太阳能,它大多属于被动式太阳房系统。通过屋顶吸阳板高效率地采集太阳能,通过自身的太阳能电池自动控制系统,根据房内需要自动地向室内输入热(冷)风并供应热水。居住小区太阳能利用不仅可以节省电能,同时也可以改善、保护和优化环境,是一种新的绿色能源,也是小区建设中符合可持续性发展节能的一个方向,因此备受日本政府的重视、支持和鼓励。
图1中的获奖住宅,包括了屋顶的太阳能集能板、隔热墙和室内的电气节能装置等。有太阳能装置的住宅还可配置同电力网的切换装置,在用电低峰时,可充分利用太阳能供暖、供水,而在用电高峰时,则可利用太阳能将电能切换到电力网中,以提高太阳能的利用效益。
日本早期60~70年代住宅的太阳能装置,其装置规模一般较小,只能提供热水及小量的供暖。
日本80年代后建造的太阳能住宅。其太阳能装置规模较大,基本可以提供用户热水。不仅冬天可供暖,而且利用反置设施可以夏天提供凉空气。
图3为日本90年代建造的太阳能住宅别墅。这种利用太阳能的建筑用房,其设备系统的造价约200万日元,占总造价的10%左右。但这套设备可以每年为住户节省热水和空调用电费10万日元,即在20年内折旧可收回成本。不仅如此,装备了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房屋可以得到政府的低息购房贷款和融资按揭,对其实施扶植性的倾斜政策。
图3日本90年代建造的太阳能住宅别墅
图4为日本兵松地区装有太阳能节能设备的芳川老人院的老人居室,室内太阳能暖气由地板下送出,图右门边可见室内有各种电气设备的操作钮。
图4日本兵松地区装有太阳能节能设备的芳川老人院的老人居室
在均衡高峰用电方面,有的大型住宅就采用了干冰的装置,即在低峰用电期间用电制做干冰,而在高峰用电期间,由于冰制冷供空调送冷风。
在节水方面。日本住宅建设中也已开始考虑废水利用的问题,如二次循环水问题。在一般的生活用水后经过简单处理以后,第二次用作洗涤或绿化之用。图5为一般家庭所中的二次水利用系统:便后冲洗手的废水经自动收集后供下次冲洗马桶之用。这套设备十分经济、简单、适用,说明日本住宅建设中大小并举的节能思想。
图5日本一般家庭厕所中的二次水利用系统
4结语
由于高度市场化和个体化的特点,日本住宅建设不如我国那么多的政府行为因素,因此,没有严格划分的“住宅小区”或“居住小区”的界限。往往是在一个大的居住区域范围内,由开发商或个人分期、随机地按政府的规划要求开发。
尽管如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还是明显的。如建设中的节能、环境等因素,均由政策杠杆和法规规范导引而得到较好的解决。
居住区住房建设中的“以人为本”、“节能为重”和“环境优先”等原则给人以鲜明的印象。在智能化建设中也没有如此强调“3A”,“5A”等口号,而是由功能出发,住宅智能化对居民以“舒适、安全、方便”为目标;小区智能化对物业管理以“高效、周到、系统”为目标,最终服务于居民。居住小区智能化和建筑设计的初衷融汇一体,达到统一。这是日本居住小区建设和智能化情况给人们的启迪。
日本人都住多大的房子,主要是哪种类型
一户建、公寓等等。公寓举几个例子。
1.再开发地区的高层塔式公寓
高层塔式公寓多建在东京、大阪、名古屋、福冈等日本再开发集中的地区。每栋公寓内可以超过100户,整栋超过20层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类公寓的公共设施部分往往非常充实,比如健身房、咖啡厅、儿童活动室、图书室、会客区、24小时服务台等,可以满足住户的各种日常需求。由于室内面积和布局的不同,户型常见于1LDK到4LDK,可以满足于各种家庭类型的居住。
2.好地段的小、中型公寓
小、中型公寓多建在城市中心的好地段,常位于建筑物限制缓和的车站周边,住户出行非常便利,通勤快捷。正因为便利性非常好,所以这类公寓一旦出现,就非常抢手。只是,这类公寓的室内面积一般都不大,不适合人数较多的家庭居住,更适合单身租客的选择。
3.住宅区的低层公寓
由于日本一些住宅地区对建筑物高度的限制,低层公寓就会比较集中的出现,一般以3层或4层楼居多。由于属于住宅地区,附近的公园、学校就会相对比较丰富,更受育儿家庭的居住。
4.郊外的多栋型复合公寓
多栋型复合公寓,是指能够入住50-100户左右不同类型家庭的公寓所组成的公寓群,所有栋公寓的住户数量合计在1000户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这类公寓的的多位于城市中心以外的郊区,所以用地范围内会设有公园、医院、托儿所等基础设施。
最早日本人盖房子为什么底下是空的
日本人是由朝鲜半岛、中国大陆、乃至西伯利亚的游牧部落迁徙混合组成的!
日本建筑受到中国影响很大!
在早期修建房子比较像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竹楼,下面悬空,可以防止野兽虫蛇,后期可以圈养牲畜。
在日本还可以防风。
日本人“一户建”(一幢房子)都是永久产权房吗
是的,日本的不动产可以是私有的。
在日本买房,会相应的得到土地。如果购买的是楼房,所有业主平摊地,共同拥有所有权。如果购买的是一户建,土地就属于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所持有的房产,每年需要缴纳土地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税。
此外,日本政府规定,如果买家需要对老旧房产进行抗震翻建和改造,依据个人的条件,可以获取1至3年不等的固定资产税及城市规划税的减免。
扩展资料:
一、一户建住宅
一户建的住宅产品没有惊天动地的大手笔,也没有震撼人心的宣传策略。有的只是平淡之中一点一滴设计的小智慧和处理生活的小点子。
在日本,普通民居一般分成两种,一种是公寓式的,即单元式的住宅;还有一种是称之为“一户建”的独立民居小别墅。虽然这种“一户建”外形多种多样,但其实其大部分建筑都是用木结构建造的。
是的,木结构建筑建造起来的房屋抗震,耐久,建造周期短,即使是300平米的木屋别墅也只要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拔地而起。木结构房屋造起来如此之快,这主要归功于木结构部件的标准化生产。
在木屋生产车间里,SPF经过操作台一加工后,就可以准确的被加工成墙体、门、窗户、屋梁等各个部件,然后经过有序整理运输到工地,只要几周时间就能造出一座美好的木屋别墅。
单单就工厂化生产这一点,普通的砖混结构的房屋就比不上,在建造时间、速度、人工耗时、到后期的装修、甚至是对人体健康的促进作用,木结构房屋都具有大大的优势。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6条确认了此种登记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