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房子租赁期满能否要装修损失的问题,以及和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费进行补偿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费进行补偿
是否补偿,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无特别约定的,不必补偿。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该规定,是否对店面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判断的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如无则不必补偿。请特别注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并不代表出租人同意事后补偿,双方必须有特别的书面约定。
二、法理依据分析:
1、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于1988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于2009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新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前者较于后者是普通法,后者较于前者是特别法。
因此,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就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否则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得不到支持。
三、如果出租人出售时,承租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出租人在出售时,负有出卖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如果出租人出卖前并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承租人可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出钱对租赁的房子进行了装修,退租时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吗
小李最近遇到了麻烦事情,事情是这样的:刚毕业的小李在上海找到了工作,可是他却买不起房子,只能和几个同学在郊区一起租赁了一套房子,由于刚毕业没有多少积蓄,租不起装修较好的房子,只能租一个简陋的房子。房东商量后,长租优惠一些就签了长租的合同。后来工作渐渐稳定,手头也有了点钱,仍然买不起房子,也懒得搬地方,就和同学一起出钱,没有通知房东,简单把房子装修改造了一下。
一年后,房东上门续约并收租才发现自己的房子被人改造了,墙面被粉刷成了自己不喜欢的颜色,之前自己定做的壁橱也被拆了,房东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要求小李一个月内,把房子恢复原状,并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然就法庭见。
房东也很是委屈,知道这些大学生刚毕业没有多少积蓄,一个人离开家在外地打工也不容易,因此小李他们在这里租了两三年,房租一分钱也没有涨过。可是他们竟然这么没有礼貌,未经自己的允许就装修改造房子。
为什么要对租来的房子进行装修?
房子越来越贵,很多人在外地工作,尤其是在北上广这些大城市,还有年轻人刚刚毕业都会选择先租房子。有居住需要而进行的租赁,自然也有经营需要而进行的租赁,大多数人都有过租房子的经历,短期的租房子一般不会去进行装修,但是一些长期的租赁,特别是经营租赁活动,都会对租赁来的房子进行装修改造,打造出来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
对租赁来的房子进行装修改造应该怎么处理?
对租赁来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况是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是出租人同意装修,而租赁合同因其他事由无效,如果形成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且出租人同意留下利用的,可以折价给出租人,不同意留下利用,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如果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应当折价,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样。
第三种情况是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在到期或者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没有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情况下,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给出租人造成的毁损,承租人恢复原状。
第四种情况是出租人同意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同情况应当分别处理:1、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当对该装饰装修物折旧赔偿。2、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无权要求赔偿,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留下利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3、双方违约,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对应的责任。4、因其他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装修物的残余价值,应当由双方依然公平原则来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终解决办法
后来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小李对房东做出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房东的损失,房东也没有继续为难小李。
吃一堑长一智,对于房屋租赁的纠纷,一般事项的处理原则是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再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大家在租房子的时候,签订详细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双方经常沟通,遇到纠纷时友好协商解决。
租赁期满装修归谁
在外地打工的朋友一般需要租赁房屋居住,有的朋友为了让自己的生活环境更加的舒适,会对房屋进行适当的装修,租赁期满装修归谁呢?
租赁期满装修归谁
租房人如果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话,一定要经过房东的同意,并且双方应该争对装修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装修归谁所有。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了,那么就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来进行执行。
假如是归房东所有的话,那么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房东是否需要补贴等事项。假如租房人和房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的话,那么可以一起协商解决。假如双方协商不一致,并且装修被拆除了也不会对房屋造成影响的话,那么租房人就可以自己拆除装修。
假如装修不能被拆除的话,那么就应该对装修进行变现估值,然后由房东补贴给租房人。假如装修拆除会对房东造成财产损失的话,那么租房人应该给予房东一定的经济赔偿。
因此租赁期满装修归谁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明确的答案。装修也包括了很多方面,例如:添置家具、添置电器、墙面施工、地面施工等等,装修种类不同的话,装修属于谁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安排。
5、对于租房人在租赁期间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等,在租赁期满以后,还是归租房人所有,租房人可以自行带走。假如租房人不愿意带走的话,那么就可以和房东协商,然后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房东。
6、假如租房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地面、天花板、墙面进行了重新装修,由于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一般都是不允许拆除的,应该归属于房东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期满装修归谁的详细介绍,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如果租房人想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话,那么一定要提前和房东协商清楚相关的约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作者:徐建飞马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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