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厦门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标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费怎么收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厦门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标准和建筑垃圾处理费怎么收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建筑垃圾处理费怎么收
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标准。该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又分为四级基准价。其中,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最高为1.50元/平方米·月,而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
扩展资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垃圾清运费怎么算
全国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各地也有进一步细化后出台的规章,如《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上层的法律法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扩展资料:
垃圾清理费包括两项:一个是交给市政的,包括从垃圾清运点手机垃圾后处理。另一个是交给物业的,叫做垃圾短驳费。
前者一次性收取,或者不运送垃圾,则可以不交。此项工作可以自己安排人员进行,非必要费用,所有有标准、所有的收费项目都要经过物价局备案,并且必须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以便业主查看。
装修改线带来的风险、装修期间垃圾、装修作业噪音污染,都是难以避免的,所以二次装修收一次费用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不过也要看具体属于下面哪种类型。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第七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第八条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废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接到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九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第十条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5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二)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对其申报的处置场地进行核实,处置场地属实并且运输路线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处置场地不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建筑废土及时组织清运并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专门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进行清运。
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同时,可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船舶登记。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废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登记凭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并随时接受检查。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第十五条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非处置场地的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在审查时就建筑废土填埋的种类、范围和标高报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筑废土的种类、范围和标高进行填埋。
对利用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建筑废土的,不予收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它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修建的管理用房和建筑围栏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国家对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全国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各地也有进一步细化后出台的规章,如《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上层的法律法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扩展资料:
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从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清运费”)。
二、清运费的定价形式。本市清运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过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调整本区域清运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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