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最新景观园林工程清包工价格的问题,以及和园林设计税务筹划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园林设计税务筹划
园林绿化公司税收筹划
1.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可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只要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除了少数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不是看终端产品,而是看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使用了高新技术
2.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税〔2018〕7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其他企业”,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控制从业人数可以通过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外包等将从业人员控制在80人以下。“资产总额”就成为控制的目标
3.1.某些沿海地区将“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与“工业企业”标准一视同认为3000万元,请关注一下自己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
2.可以多设立几个园林绿化公司
3.利用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以达到减少“资产总额”目标:
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用来调整利润加大资产的工具。既然能加大资产总额,就能减少资产总额。大致可以通过如下方法: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
资产偿还债务、以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处置资产、资产毁损、资产减值、资产折旧摊销计入费用(费用化的损耗)、以外币计算的资产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等等。
施工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还有许多减少“资产总额”办法。这里不再赘述,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带来的政策红利。
4.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市政工程合同建设方都是政府,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建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是其他单位。
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标准的业绩要求、工程承包范围都不涵盖“园林绿化”。在附解里,对“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综合工程”进行了区分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资质,园林绿化工程属于专业分包资质【(根据建办城〔2017〕27号文)已经取消】。市政公用工程承包合同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分包给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负责施工,而不宜直接用市政合同去替代园林绿化工程合同。
5.1.市政工程一般属于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9%;
2.园林绿化工程一般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工程服务,税率9%;
3.苗圃苗木花卉销售一般情况下适用9%税率,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政策的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
4.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税率6%。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园林绿化公司不宜直接自产自销苗木、花卉,因为最终服务是按9%税率交税的。正确做法是成立一个自产自销的苗木花卉全资子公司。子公司销售苗木、花卉给母公司,开具免税销售发票。母公司取得销售发票后按发票价款数计算扣除增值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园林工程可以按清包工报税吗
园林工程是不可以按清包工程报税的,园林工程是属于混合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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