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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房重新设计企业(青岛市企业拆迁职工补偿条例)

时间:2023-08-24 作者:信凯


青岛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1、领营业执照:申请装修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

2、提出申请:办理装修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上报: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5、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6、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装修装饰资质证书。

青岛是哪年建立的,原来的名字就叫青岛

1899年10月,德皇威廉二世命名“胶州保护地的新市区为青岛

青岛原先是指现在的小青岛,是一座岛屿

现在指青岛市

相关资料

自远古时代,青岛一带已有原始人类聚居生活。进入近代,青岛地位日渐重要。光绪十七年(1891年),青廷决定在胶州湾设防,这被认定为青岛城市建置的开始。

章高元部青军在青岛建立衙门、炮台、兵营,修筑前海栈桥码头,

随后这里建了邮局、电报房、商店、作坊等,这一时期青岛口一带初步形成较繁荣的市镇。

那时重要的建筑有天后宫、总兵衙门、栈桥等,在附近还有海云、于姑庵、清溪庵等庙宇,还有若干村落的普通民居。所有这些建筑,均是中国传统风格的建筑,青砖灰瓦,挑檐斗拱,特点鲜明。

总兵衙门俗称老衙门,位于青岛村东部,面向南部,正院为三进院落,门前有长15米的影壁,院内设大堂、后党、厢房、砖木结构,传统装饰风格,20世纪50年代已拆。

天后宫位于青岛湾青岛村西,明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初建,

清正年间重修,同治年间、光绪年间又重修,二进院落,天后殿前有戏楼。当时这附近辟为市场,店铺作坊一应俱全。20世纪90年代重新修缮辟为民俗博物馆。

海云庵位于四方区海云街1号,始建于明代,20世纪90年代重建,每年农历正月十六至十八日在此举行“糖球会”,十分热闹。

崂山一带,宗教发达,仅道家场所相传就有九宫八观七十二庵,现仅存十几处,其中太清宫、上清宫、明霞洞,太平宫皆修葺一新,以太清宫历史最久,规模最大,名气最著。佛寺有法海寺、华严庵(今称华严寺)、石佛寺等几处。

这些建筑都呈中国传统布局和式样。

1897年11月,山东曹州巨野发生两名德国传教士被杀事件,史称“巨野教案”,德国政府以此为借口,派兵侵占胶州湾。1898年3月6日德国迫使清廷签订《胶澳租界条约》,租期99年,将山东划作自己的势力范围。

1898年9月,德人开放青岛为自由港。1899年10月,德皇威廉二世命名“胶州保护地的新市区为青岛”,这里成为胶澳租借地的主要区域。

1900年以前,为侵青德人早期建设时期,他们为巩固军事占领、建立统治秩序、集中进行军事设施和应急的房屋建筑。

天主教堂

市南区法院(原德、日法庭)

入侵头三年,德殖民当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测量、强征土地、拆迁民居等活动,由于施工力量、建筑材料不足,建设速度较慢,这时期的建筑风格比较简朴,没能刻意追求建筑质量和装饰变化,以致大量使用中国旧式青砖灰瓦,以满足初占时急需为要务。

这一时期的代表性建筑有俾斯麦兵营等兵营建筑,坚固实用。公共建筑有海关大楼、山东铁道公司办公楼,还有曲阜路天主教会即青岛第一座正式教堂建筑。

这时期居住用房建筑较多,代表性建筑有旧亨利王子饭店、水师饭店、天主教会宿舍、总督临时官邸等。

早期同时进行的军事设施还有:野战医院、前海栈桥及西海岸军用码头、多处炮台和航海灯塔等。

在终结土地征购出售的所有权等问题后,德国殖民当局于1900年制定出最初始的青岛城市规划,开始大规模的建筑活动,力图把青岛建成为德国在远东地区巩固的军事基地、商贸港口和殖民地行政经济中心。德人完全按照欧洲市镇的建造模式,建设一座典型西方建筑文化理念的城市。建筑风貌深受西方建筑的影响。

德人规划在区域上分为内外两界,外界为李村,内界为青岛,而青岛又划为欧洲人与华人两个区域,将华人与欧洲人分开,欧洲人占居市区最佳地段即青岛区,城市重要建筑多集中在这一殖民行政中心、经济贸易区、花园式住宅区所在地。华人居住与商业区被称为大鲍岛区。两不同区域的建筑呈现迥然不同的风貌。

这一时期,城市市政工程同步进行。先后开辟海泊河、李村河水源地,设置市区上下水管网,建立火力发电厂。港口、铁路建成,城市活力增加,城市工商贸易出现繁华局面。1910年,在1900年规划基础上,德人又制定了青岛市区扩张规划,将市区向北、向西扩展,与台东、台西连成一片,规划面积比原市区扩张4倍。带状开工的市区进一步形成。欧洲庭院式住宅和街区连片出现。

这时期中国人的建筑集中在大鲍岛、台东、台西和小港码头北部一带,以住宅和小商店为主,建造质量明显逊于青岛区。鲍岛区的沿街出现了二三层的里院建筑,别具特色。

这个时期重要建筑为数众多,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及办公建筑、教堂与学校、医院、旅馆、俱乐部、商店、府邸和别墅、工业建筑、中国民居等几类。

城市中心广场及办公建筑

总督府(提督府)建成于1906年,最重要的办公建筑。为历届政府办公楼,现市人大、市政协在此办公。大楼呈古典主义建筑式样,立面为横三纵五段对称处理,两层券廊,方型爱奥尼克壁柱。底层作为基座,敦实厚重。墙面多为花岗石。蒙莎式层顶,上挂红筒瓦。整个建筑气势恢宏,庄重严谨,与建筑使用功能相适应。

胶澳警察署办公楼又称德巡捕衙门,建成于1905年,位置靠近中国人街区的坡地上,说明德人行使镇压权力的目标是中国人民。造型取中世纪村镇教堂型制,钟楼系主体二层,高陡尖顶,红瓦黄墙,浮雕砖饰,显示浓重的欧洲复古风格城市街景和建筑格调。现为市公安局办公楼。

山东矿务公司总部约建成于1902年,红瓦尖顶三层,砖石木结构,东立面为突起的花岗岩挑楼,南立面一、二层分另为拱廊、敞廊,体现德国中国世纪建筑风格。现为民居。

胶州帝国法院(胶澳法院)1914年落成,两层砖石木结构,粗石勒脚,红瓦折线屋顶,北部墙体成弧高出屋面。现为市南法院。

胶澳邮电局建于1901年带外廊式瓦顶三层楼房,具欧洲中世纪时期建筑格调。

测候所又名皇家青岛观象台、气象台,落成于1912年,具典型欧洲中世纪城堡的形式。通体由粗面花岗石块砌成,女儿墙出雉堞。现为青岛观象台。

胶海关1914年建成,四层,砖木结构,黄墙红瓦,高科屋顶,两处山墙为德国青年派风格,整个建筑简洁大方。海关已迁。

*教堂与学校、医院建筑

总督学校约建1901年,砖石瓦顶三层对称式建筑。中部檐口高起,折线坡屋顶,尖券窗洞,粗面石贴脸,深厚庄重。原貌已改。现为市实验小学。

德华高等专门学堂

1909年始建,1902年建成,由教学楼、宿舍等组成建筑群,呈轴线式设计,教学楼为主,为四层,厚重、凝重、典雅。现为铁路分局机关和医院。

基督教堂1910年建成,位于几条道路交汇处东南侧台地上。入入口在南侧,前有广场,建筑主体高17、28米,塔楼高耸,立面突出弧状塔尖。粗花岗岩石镶嵌于黄墙,为德国古堡式建筑格调。

总督野战医院建于1899—1905年,主要建筑有病房楼、内诊楼等,第一病房为局部二层瓦顶带券入外廊建筑。后为青医附院,已改建。

青岛火车站由钟楼和候车大厅为主组成,楼顶为八角式屋项,置四部大钟,别具一格。已拆,后仿建。

水师饭店又名德国海军俱乐部,湖北路17号,1902年建成。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一层为石基砖墙,二层以上为木制外廓。红瓦顶,尖顶塔楼突起于西南角,呈德国中世纪新文艺复兴建筑风格。现为市人防办公室。

亨宝商业大楼位于中山路,建于1904年,地上三层,砖木钢混合结构,遮阳券式敞廊建于各层向阳面。典型的复古风格的德国建筑。现为青岛食品商店。

*旅馆、俱乐部、商店

亨利王子海滨饭店又称海滨旅馆、沙滩旅馆,新大陆旅馆,建于汇泉湾畔,随海水浴场建成,陪伴城市旅游功能的兴起而建设的。建筑为三层,外敞走廊,属欧洲中世纪田园式公共建筑格调。建于1904年。现为汇泉酒家。

亨利王子饭店位于旧亨利王子饭店左邻,石基粉墙外廊式三层房楼,立面对称,屋面设计为红瓦坡屋顶,两侧设起尖式阁楼窗。大门采用大门采用三座券拱式门洞并排形式。受“新艺术运动”影响。现为栈桥宾馆。

栈桥宾馆(原亨利王子饭店)

青岛俱乐部约建于1910——1911年,位于栈桥海滨,内设酒吧、

舞厅、弹子房等。建筑平面呈自由式,里面取庄园别墅的造型,构图严谨适宜,比例关系均衡,装饰较简化,内部壁炉等保存完好,现为市科协办公楼。

侯爵庭院饭店(橡树饭店)为今广西路红房子餐厅,立面为红色清水墙体格调,墙面间镶嵌彩色方形墙砖。建筑主体高三层。墙面中用红褐色方砖拼入成橡树叶式图案,有巨大的老虎窗。

*府邸和别墅

在前海一带欧洲人街区的府邸和别墅,大都由德风建筑师设计,采用独立庭院式布局,格调较一致,形式活泼,体型自由,拥有大的院落.配以精致的围墙,据称“非常象在柏林的郊区”。这类建筑集中在总督府东南侧一带,同时散点式分布在市区一些地方,构成青岛城市规划建筑的鲜明特点。

总督官邸(德国提督楼)建于1908年,建于信号山南麓,是典型的花园式高级别墅整座建筑显得富华,奢侈,呈典型的“新艺术运动”风格,堪称德式建筑的精品。现为迎宾馆。对外开放。

在沂水路、江苏路。湖南路一带,仍保存大量庭院别墅,基本都是当时德国国内流行的风格。在广西路、中山路一带,还建有公寓房,

供欧洲人居住,以三层楼居多,多为砖、木、钢混合式,多是欧洲古典建筑形式。

工业建筑

侵占初期,德人并没规划青岛为工业城市。1910年扩编规划时,有了增加工业的考虑,投资兴建了几个有特色的企业。但其后几年便败退,德人的工业规划流产,所留的工业建筑并不多,集中在几个工厂。

四方机车修理厂位于胶济铁路四方站,设多处单层厂房,用“工”

字型钢架结构,纵向排列,屋面坡度为二分之一坡,钢架上置檀条附加屋面板。机修车间为国内全钢结构单层厂房最早的实例。建筑外墙明快、质朴。建成于1904年。现为四方机车车辆厂。

总督府屠宰场选址于台西镇近海处,1906年建成,厂区建筑

由车间和办公用房组成,平面布局呈山字状,车间采用工字钢柱形式,外墙为砖木混合形式,呈欧洲农庄作坊格调。后为青岛肉联厂、青岛生物制药厂。

日尔曼啤酒公司青岛股份公司(啤酒厂)位于台东镇南,糖化年间为多层厂房,砖木钢混合结构,园券门窗洞,墙面留有中世纪装饰手法。办公小楼立面为红色清水墙体格调,典型德国建筑风格。建于1903年,现小楼开辟为啤酒博物馆。

中国民居

铁路开通,港口运营,促成青岛城市功能由经济与军事并重,转往港口商贸为主。人口增加,经济发展,青岛城市建设步伐加快。辛亥革命爆发后。-批清廷官僚避往青岛,许多中国工商人士也纷纷到青,这促使建筑业有较快发展,城市面积越过规划限制个断扩大。德人最初规划的中国人居住区位于欧洲人区的东北和西部两侧,形成为台东镇、台西镇,这是道路网极为密集的街坊,多是一些简陋的平房。此外,在大鲍岛、小港北等中国人居住区,出现了二三层为主,围合成天井状的院落式建筑,是竖向划分的西式商住一体的楼房与中国传统四合院式住宅相结合的产物。这种单栋又似裙联的建筑,被称为“里”。至建国时,青岛市区的“里”有400余处。这种“里”,改变了中国邻居交往的传统模式,加强了同“里”中居民的联系。这是青岛特有的一类民居。

青岛市企业拆迁职工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五)资信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第十二条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第十五条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第十六条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四)补偿价款;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七)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未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二年。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装饰部分,按照装饰工程定额折旧作价补偿;装饰工程定额未包括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基本材料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八十作价补偿。

第三十条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确定,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在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协商选定;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但新建工程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市政建设工程,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拆除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易地补偿、安置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偿、安置面积。

拆除非标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按本条例附件《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非标准住宅房屋面积计算标准》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因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属落实私房政策返还其所有权的房屋,承租人无法自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市住房解困政策的规定安置承租人。

第三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新建工程属市政建设工程、非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工程属住宅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单体建筑工程、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给予就地补偿房屋,被拆迁人要求易地补偿房屋的,可以易地补偿。

就地补偿房屋是指在以被拆除房屋为中心,半径一点五公里相同土地级别的区域内补偿房屋;在上述区域以外补偿的,均为易地补偿房屋。

给予就地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易地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属平房、筒子楼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二点二倍;属其他楼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一点六倍。

给予补偿的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土地级别的,每降低一级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十的建筑面积;相同土地级别的不再增加。

第三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对被拆除房屋就地补偿的房屋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小产型设计面积标准,房屋所有人又无法与拆迁人结算的,实行易地补偿房屋。

第四十条拆迁人提供补偿、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当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选择,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公开抽签方式取得选择补偿房屋、安置房屋的顺序。

抽签选择房屋的时间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应当在抽签选择补偿、安置房屋时间二日前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别组织实施,对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楼层照顾。

未按通知时间参加抽签的、或者抽签后拒绝选择房屋的,由拆迁人在已被选择剩余的房源中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属就地补偿房屋的,补偿房屋的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结算,超过的部分按同一地域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优惠价结算;属易地补偿房屋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优惠价结算,超过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结算。

在结算时,应当按照房屋的楼层系数调整计算价款:一、四层为百分之一百;二、三层增加百分之五;五层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减百分之五;顶层再减百分之五。设有电梯的楼房不实行楼层差价调整。

第四十二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属房屋产权纠纷的,提出房屋补偿方案;属债务纠纷的,提出房屋补偿方案或者货币补偿方案。提出的方案报经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将补偿的房屋或者补偿的金额,交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暂时代管,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方可拆除。待纠纷解决后,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代管的房屋、金额交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债权人。

补偿金额的孳息,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四条被拆除的私有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营业、生产、办公等不属住宅用途的内容;

(二)拆迁冻结时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按非住宅用途承租并按非住宅用途交纳税金。

被拆除的非住宅房屋确认为营业用房,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以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经拆迁人同意,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结清补偿房屋的价款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所有人出具产权调换证明。房屋所有人凭产权调换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手续,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只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用,超出的部分按国家、省有关房产交易的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十七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应当对原租赁合同条款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的,原房屋使用人提出继续保持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将拆迁人补偿的房屋安置原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承租,并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对拆迁人补偿的房屋无力结清价款的,可由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原使用人垫付。使用人垫付的金额可以抵顶房屋租金,并可以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

第四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拆除出租的公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本条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补偿的有关规定,对原房屋使用人给予房屋安置。

第四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五十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应当发给搬迁补助费。在搬过期限内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发给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根据提前的天数,每天按搬迁补助费的同等金额再计发搬迁奖励费。

第五十一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自行安置。

对按照前款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付给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对房屋补偿不能一次解决的,属住宅房屋补偿的,其过渡期限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属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其过渡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过渡安置用房的,每月由拆迁人按照搬迁补助费的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用房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用房的水、电费由使用人承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迁的同时,应当将过渡安置用房交还拆迁人。

非因被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被拆迁人不能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迁入补偿、安置房屋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六个月以内增加一倍、超过六个月以上的部分增加一点五倍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逾期未向被拆迁人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电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电话、暖气等设施,新安置房不具备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的安装费用或者迁移费用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拆除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屋对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对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安置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十六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第五十七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申请裁决的事由及其根据;

(二)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被拆除房屋的平面位置图和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件、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裁决的事由及其根据;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接到裁决申请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可以在裁决前进行调解。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六十条在搬迁期限内或者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一)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人员进户摸底调查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

(三)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

逾责令期限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

(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和集体所有土地已征为国有但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住宅房屋建筑造价、房屋重置价格、本市规划区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本市规划区内非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等,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调整,并定期公布。

本条例所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优惠价、建筑造价优惠价,分别为该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十条县(市)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城市建设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制定实施细则。1991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199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

济南市房屋拆迁非标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平房、阁楼

(1)檐高(室内)2米以上接100%计算。

(2)檐高(室内)1.8米以上接80%计算。

(3)檐高(室内)1.4米以上按30%~60%计算。

(4)檐高(室内)1.4米以下不计为面积。

(二)地下室(室内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内高度2米以上接100%计算。

(2)室内高度1.8米以上接80%计算。

(3)室内高度l.6米以上接40%~60%计算。

(4)室内高度1.6米以下不计为面积。

青岛市的老房子都改成门头房是不是违规

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子,即使没有报批手续,也不能算是违章建筑。因为那个年代很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出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同我们当地上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现在还在追发产权证。

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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